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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中国“打黑除恶”工作面临十个方面的困难

2005年11月21日 15:18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文指出,由于法律、管理、保障、工作方法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中国“打黑除恶”工作面临十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且刑法对黑恶犯罪量刑过轻。

  文章说,公安、检察、法院对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的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意见不一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处罚过宽,许多犯罪成员仅以个案予以认定,根本谈不上从严从重打击,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气焰,影响了对黑恶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外,中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也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不具体。

  二是基层政权弱化和“保护伞”的存在为黑恶犯罪团伙提供了土壤。有的地方领导畏惧黑恶势力,不敢抓,不敢管。有的甚至以结交“黑道”朋友为荣,成了黑恶势力的后盾。

  三是一些地方没有落实领导责任制,特别是没有真正落实打黑除恶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文章指出,有的领导思想麻痹,认为黑恶犯罪团伙在本地区未成气候,社会治安情况良好;有的表现在对涉黑犯罪汇报不及时,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有的领导不愿意触及黑恶势力问题,对一些案件就案论案,没能深挖,造成了对战机的贻误。

  四是取证困难。

  文章认为,这是开展“打黑除恶”工作一个关键的技术问题。有的黑恶案件作案时间跨度比较长,受害人找不着,或是受害人本身违法,有的害怕报复,有的事不关己,不愿为警方提供证据和报警,致使犯罪的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收集不到相关的旁证。

  如防城港韦进全涉黑案件,明知其作恶多端,最后因证据不足,打击处理不了。钦州市黎平社涉黑案件,虽以刑法294条起诉,但因证据方面原因,最后只能以个案进行判决。

  五是现行法律和体制对打黑民警的保护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的打黑积极性。

  有的办案人员害怕得罪人,害怕丢乌纱帽,不愿也不敢同犯罪分子的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做斗争。广西一位市公安局副局长建议,中央机关应对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的打黑民警进行一场梳理,看看他们现在的处境是好是坏,不能光挂了奖章就不理了。

  六是基层公安工作任务繁重,有时多个专项行动同时开展,难免顾此失彼。

  文章说,每年作为“打黑除恶”主力军的刑侦部门都至少开展3种以上的专项行动,而行动时间又常常是在同一时期内,民警疲于奔命,加上警力严重不足,对很多刑事案件的侦办有时只是三板斧,不能继续深挖犯罪证据。

  七是一些案件的在逃嫌犯,抓捕难,追捕未果,造成难以结案或难以对案件予以准确的定性,未能做到除恶务尽。

  八是有的地方打黑队伍缺少经验,办法不多,打击水平不高。

  文章分析,侦办一个涉黑案件,办案人员面对的不仅仅是一般的犯罪分子,还要顶着“保护伞”错综复杂的关系所带来的重重压力。打黑民警必须熟练运用法律、政策,要更加讲策略、讲谋略、讲战术。

  九是人力、财力保障能力有待增强。

  侦办涉黑案件不同侦办一般的刑事案件,涉黑案件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此类案件的侦办往往需要投入比普通刑事案件多许多倍的警力和财力。目前基层公安机关业务经费均由财政包干,办案经费极为紧张,以致要侦办涉黑案件需要领导下大决心。

  广东省清远市侦办以谢海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各项办案费用开支高达330多万元。广东省公安厅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都要增加编制,建立、健全打黑专业队伍;同时各地设立“打黑除恶”专项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是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有待加强,以求形成打击合力。

  公检法对涉黑案件的界定各存看法,对犯罪证据的要求标准不一。公安机关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围态势。

  比如工商、税务、银行、交通、运输、文化等职能部门对经营者、市场、车辆、娱乐场所等进行管理时,各自为政,客观上给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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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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