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商务部颁布办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类商品

2005年11月10日 07:11


    2005年11月9日,商务部正式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作为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这两项制度,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引人注意的是,该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图为在浙江宁波,某啤酒推销商在广场促销产品。作者:张和平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11月10日电 酒类商品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据中国商务部消息,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散装酒流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要求散装酒经营须定点贴标销售。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目的是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其出台将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使中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编辑:邱观史】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