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乡基层民主
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村民的参选热情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村居民的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截至2004年底,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4.4万个村民委员会。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完成了五至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鉴于中国农村千差万别,村庄规模大小不一,在一些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庄,村民会议面临难组织、难召开、难议决的实际困难,通过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中国85%的农村已经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照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自治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目前,中国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特别是村务公开,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
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二)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的71375个居民委员会。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城市社区居民直选蓬勃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26个试点城区的调查表明,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持积极参与的态度,超过九成选民参加了投票。通过直选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7年后在全国普遍推行了这一制度。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五项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厂长有推荐或选举权。
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从1998年起,厂务公开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始实施,并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173.2万个;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36.9万个,覆盖职工7836.4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有31.6万个,覆盖职工7061.2万人。目前,建立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业中有52.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职工3502.6万人,占已建立工会公有制企业职工的72.9%;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有32.6%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职工2787万人,占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46.7%。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将努力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七、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和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将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保障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作为根本任务,并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在建国5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中国人民今天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解决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经过50多年的奋斗,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中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成功地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从1979年到2004年,中国经济连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由1473亿美元增加到1.65万亿美元,人均突破1200美元。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城镇实际增长4.5倍,农村实际增长4.9倍。人均住房面积,城镇居民由6.7平方米上升到25平方米,农村居民由8.1平方米上升到28平方米。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2610万人。中国人民总体健康水平已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平均期望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2004年的近7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4年的21.5‰。近年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体系建设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法规措施,加大了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力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对公民的财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为使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等民主权利,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国家积极鼓励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2004年,中国出版发行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57.7亿份,各类期刊26.9亿册,图书64.4亿册(张)。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猛,截至2005年6月30日,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其中宽带上网达5300万人。国家尊重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障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多处。国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截至2004年底,中国有各类民间组织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基金会近900个。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全文)(7)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以及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等,作出全面规定。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加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落到实处。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4亿人、1.06亿人、1.24亿人和684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847万人、211万人、1502万人和2270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78万人,并呈较快发展态势;全国共有2205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2004年,中央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类专项资金达1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70%;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9%。到2004年底,全国有广播电台282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1%;电视台314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3%。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于2004年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清理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问题。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在中国,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从1975年的第四届到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超过20%。目前,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特殊关照。2004年,全国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031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补贴522亿元人民币。中国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3.76亿,超过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中国政府于1992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等领域,促进儿童发展。中国有残疾人600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数。2004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有3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在中国,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以平等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同时,少数民族的权利还受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特殊保障。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从第一届全国人大开始,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4%上下,大大高于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8%左右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在当地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而且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各少数民族都可以担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3年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