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七日电(记者 王永志)国务院日前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并将从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
有关负责人称,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坚持两点: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以便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
对于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的提问,有关负责人称,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直销管理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凡违反直销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即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据悉,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八千万元;三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是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