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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大常委辞职引燃代表和常委“专职化”讨论

2005年01月30日 17:09

  近日,一则省人大常委辞职消息再次引燃了中国人大制度改革话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高明伦因“法律知识有限”和为了“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他的辞呈,已在本月闭幕的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59岁的高明伦目前是合肥工业大学微电子所所长、南京大学微电子所所长,并担任着国家集成电路IP标准工作组副组长等多项重要兼职,还直接指导12名博士生和50名硕士生。因此,他辞职的重要原因是感到“人大和科研两样工作无法兼顾”。

  高明伦在辞职报告中提出的另一原因是自己“法律知识有限”。“立法工作专业性强,但我既没有相关知识也没有相应经验,难以发表负责任的意见和投下负责任的一票。为了保障国家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是让更多的专业同志担任常委工作更好一些。”两年前经选举任第十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明伦说。

  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介绍,历年来提请辞职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并不在少数,但他们辞职的主要原因或者是职务变动,或者是因工作调整离开本地,还有一些是因其他原因被选举单位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像高明伦这样因精力顾不上、自认能力有限而辞职的,在安徽省尚属首例。

  不过,此前广东等地也出现了与高明伦情况类似的人大常委辞职事件,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有评论已将“代表辞职”、“常委专职化”视为中国人大制度改革的新亮点。媒体评论认为,人大代表特别是肩负立法重担的常委会委员应当逐步朝专职化方向转变,人大常委辞职的出现,正是立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的一个积极探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国庆认为,中国长期以来比较注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广泛代表性,而对他们是否具备立法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经验却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大代表变成了一种荣誉职务或身份象征。“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立法工作的强化,客观上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专家、专职方向发展。”他说。

  不过也有论者指出,此类辞职事件应当被视为“个案”,如果片面夸大其积极意义有可能误导公众,也将损害人民代表所应具有的广泛性原则。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作为公众代表参与立法,应当体现公众的观点和看法,显然大多数公众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如果片面强调其专业性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普通公众在立法中的发言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他还指出,事实上,专业人士的发言权可在法律的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得到体现,而普通民众的发言权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得到体现,片面强调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宗旨并不一致。

  据报道,深圳等地通过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配备“立法助理”等方式,向他们提供法律专业知识服务;而浙江等地的人大代表则主动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征求立法建议。“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立法和监督能力。”这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在近日结束的北京“两会”上也表示,北京市人大目前没有计划设立“专职代表或委员”,因为“专职化将不利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广泛听取基层民众意见”。

  此间观察家指出,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专职化”的热烈讨论,恰恰表明中国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正在不断得到强化,也说明民众对各级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发挥更大作用的高度期待。

  自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实行代表议案制度以来,每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交的立法议案从当初的61件增加到了2004年的1374件;各级人大对监督对象说“不”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能通过当地人大的评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经投票罢免了因酒后闹事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局局长。

  尽管辞去了安徽省人大常委职务,但高明伦表示,今后自己还会履行一名省人大代表的职责,“因为,反映民意、代表选民行使监督权我不仅可以做,而且可以做好,这是责无旁贷的”。(来源:新华网记者 蔡敏 储叶来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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