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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开除田亮”暴露现代体育分歧

2005年01月28日 09:23

  其实也在预料之中,田亮被国家跳水队除名了。随后,田亮以一封公开信回应,其中的悔、无奈与许多不足以为外人道的情绪,掺杂其中。

  “田亮被国家跳水队除名”事件,再一次暴露出了现代体育的重大分歧:运动员是否能加入商业活动,这种现象的度在哪里?运动员与俱乐部、国家队之间如何形成一种权益与责任的平衡,不至于因为一方的脱轨造成双方关系的破裂?

  由田亮,我想到了著名的足球运动员贝克汉姆,这个长着英俊脸庞的英格兰球员,参与的各类商业活动之多,恐怕令田亮望尘莫及。不过,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贝克汉姆在大把挣钱、商业事业风生水起的同时,并没有耽误他成为英格兰国家队队长,在足球与商业上获得双丰收;而田亮初涉“商海”,就被一个大浪打得够呛,丧失了跳水事业的高点。

  现在的问题,恐怕不是运动员是否该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早就无孔不入,渗透进了体育躯体的每一个细胞之中。尤其是竞技体育,目标是夺取胜利,需要的是庞大的人力、物力、金钱与时间资源,这些资源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必须要依靠市场提供更多的支撑。所以,许多国家的竞技体育管理部门,都与商业市场有着各种联系,只不过是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罢了。国家游泳中心、其他竞技体育中心也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管辖的运动员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前提是要征得体育管理中心的同意。

  问题就在于,“同意”是一个面目模糊的词,带有相当的随意性或者说“人化”色彩。即一个运动员参与商业行为,其“度”依赖于管理中心的解释口径,随着口径的变化而增大或者说小。参加多少商业行为算少或者算多,哪一类商业行为可以参加、或者不适宜参加,都由管理中心几位核心主管人士来界定,这其中,难免不掺加某些个人好恶,即使本来没有,却容易给人以口实。

  没有“程序正义”、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契约,一种涉及两方的行为就可能造成一方说了算,对另一方不公平。对田亮如此,对国家游泳中心何尝不是如此。因为,标准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国家游泳中心允许田亮参与商业活动时就签定。在竞技体育与商业市场同样发达的欧美,行为的契约化被贯穿于每一个环节。比如,在欧洲足坛,国家队无权使用球员的单独形象。英格兰国家队要想让贝克汉姆为他们做宣传,就必须搭配其他几位球星,因为球员的合同里规定,有贝克汉姆的照片必须是合影,人数不能少于4人。而由此形成的契约,一定是双方共同承认的结果,合同被分割为一款款权益的边界,这样,一旦纠纷发生,一切都有合同为据。

  “检讨不够深刻”、“社会负面影响不少”这些字眼充斥整个事件,正说明国家游泳中心和田亮之间对商业行为的参与度存在重大分歧,当初没有契约消弭分歧,反而使得双方沿着自己认定的解释口径越走越远;而开除决定与公开信的出现,必将造成双方的分歧扩大化,而社会面对此事件,也会莫衷一是、很难达成共识。

  诚然,中国的体育模式与国外体育模式也着相当大的区别,田亮与贝克汉姆的不同也在于一个还沿袭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包办”模式,一个基本处于完全的市场模式,但随着商业经济与竞技体育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国家游泳中心也好、整个体育总局也好,恐怕最终都要面对市场的问题:既然商业行为是纯粹市场化的,那么,就必须以市场化原则下的契约(合同)来约束与管理这种商业行为,而不是以计划管理模式去套用在市场行为上。(窦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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