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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怡
动辄把个人的际遇或言行,和一个抽象的共同体的名义捆绑起来,把荣誉、更多的时候是把责任和负担强制性地传递给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等于是精神领域中的“挟天子以令诸侯”
赵燕被美国警察殴打,激起华人舆论不大不小的浪花。她一面提起500万美元的赔偿之诉,一面动情地声称打这个民事赔偿的官司,“是为了民族的尊严”。我同情她的遭遇,更支持她要求赔偿的维权行动。而且美国司法制度中有两件东西我们目前没有,基于这两个技术性的细节,赵燕的高额赔偿诉求大有可能胜诉。
第一个,是民事赔偿与刑事诉讼分开。因为民事诉讼对原告举证的证据门槛比较低,采用的是证据优势原则,这原则就是,哪怕我的话听起来比你的话多出百分之一的分量,就是我赢。但刑事诉讼是排除合理疑问的原则,只要被告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一个合理的疑问,国家公诉方不能把这个疑问解释清楚,就是被告赢。这样就非常有利于遭受侵权的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赵燕案中,这个赔偿事实上由美国移民局来付)。但在中国,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只能附带在国家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这等于在证据问题上人为地提高了获得赔偿的门槛。所以赵燕如果在国内被警察殴打,获得民事赔偿的机会至少会减少一半。
第二点,在美国有针对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就是在受害人遭受的可以被计量的损害之外,还会考虑加害人的恶意和赔偿能力,以高额的赔偿金对侵害行为施以惩戒。赵燕案件是由政府赔钱,赔偿能力方面基本上不用考虑。赵燕能不能拿到巨额赔偿,主要就看嫌疑人洛德斯督察的恶意程度了。但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给予所谓双倍赔偿外,侵权法领域至今还没有承认过“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所以赵燕如果像孙志刚一样被广州警察殴打,她得到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又将减少至少七成。
说实话,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赵女士能拿到500万美元,我只会替她高兴,绝不会心生觊觎——但赵女士声称要赔偿是为了民族的尊严,就有些令我动心了。
赵燕若是以她个人的名义去打官司,便以她个人的名义去拿钱。若是要求舆论以民族尊严的名义支持她,按我的推理,赵女士大概是打算把将来得到的赔偿金拿给大家分。但遗憾的是她至今还并没有作这样的表示。
也可能,这仅仅是出于一种习惯。一种非常不好的逻辑习惯:动辄把个人的际遇或言行,和一个抽象的共同体的名义捆绑起来,把荣誉、更多的时候是把责任和负担强制性地传递给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这等于是精神领域中的“挟天子以令诸侯”。
在“十诫”中,有“不可妄称主的名”之说,这是出于基督徒对上帝最起码的敬畏和信仰。换成现代政治的“人民主权”理念,那就是不可妄称人民(民族、国家)的名。因此就像妄称上帝之名的人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我们可以得出一系列结论,妄称人民之名的人,一定不相信人民主权。动辄以民族的名义行事的人,其实不一定是民族主义者。
在我们周围,像赵燕这样动辄引用人民的名义、引用民族国家的宏伟叙事为自己的话增添正当性,几乎已经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好像一件事如果只以自己的名义,就底气不足,就失去了光环和崇高中的晕眩感。随手举两个例子,一是读书时看到张东荪劝梁启超一定要保重身体,他就是这样开头的,“我以四万万人民的名义向你提一个建议”。另外去年看一场世界小姐选美,一个中国的美女身着比基尼,自我介绍时用非常骄傲的口气说,“我来到这里,代表了12亿人”。我差一点就喷出饭来,不知道她浑身下上到底哪一点代表了中国人民。
赵燕说没有祖国舆论的支持,打官司要钱的事她就不能坚持到今天。这也是煽动国内非理性情绪的矫情之言。事实上她7月21日被殴打,22日洛德斯就被警方逮捕并移交检控部门。这时候国内的“人民”还并不知情。27日,她填交了“纽约州犯罪受害人福利申请表”,美国政府在是非尚未审理之前,将无限额地为她支付一切医疗费用。
赵燕的案子将得到一个较满意的结果,基本上并无疑问。决定这一点的主要是案发地的国内法治秩序,而不是把法律问题外交化、政治化后产生的力量。前一种秩序只把赵燕当作赵燕一个人,反而容易得到公正。后一种力量看似宏伟,但恰恰不把赵燕当赵燕。
在案件已顺利进入当地司法程序后,无论国内的官方还是民间,一种泛政治化的姿态都有害无益。(作者为成都大学法学讲师)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30期,总第1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