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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政制发展讨论需要准确理解香港的宪制秩序

2004年08月01日 20:45

  中新网8月1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日表示,任何有关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讨论,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讨论,都需要对香港的宪制秩序有准确的理解。

  发言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是合法合宪的,完全没有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香港政治体制的设计关系到主权的体现,关系到“一国两制”和中央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基本法,香港没有权单方面决定其政治体制的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及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作出的。

  发言人说,特区政府在政制发展方面的立场一向明确。我们必须根据基本法列明的循序渐进原则和香港的实际情况,朝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最终目标迈进。

  他说,因应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在5月11日发表了第三号报告。这份报告罗列了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考虑予以修改的地方。专责小组正收集社会人士和团体的意见和具体方案。在秋季,专责小组会将较具代表性的意见归纳起来,并把意见开列在另一份报告书内再作进一步咨询。

  他表示,我们有不少空间去考虑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香港市民在这个过程中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说,在香港这个多元化的社会,大家会有不同意见,我们愿意容纳其他人的意见,这样才有助产生一个能获社会广泛支持的方案。(据新华网)


 
编辑:陶光雄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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