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称:开县井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已达6000余万
2004年07月14日 16:06
中新网万州7月14日电(记者邹辉)“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案今天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显示,“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六千四百三十二万余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称,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时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六千四百三十二点三一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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