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4日电 “12·23”开县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于7月14日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6名犯罪嫌疑人在“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的直接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6名对“12·23”特大井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吴斌;原录井工肖先素;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向一明。
专案组查明,吴华于2003年12月23日22时13分接到发生井喷事故的紧急电话后,率队从重庆出发,赶往现场,当时未指示点火;24日凌晨,吴华在途中,有人请示点火,但他未答应;24日10时30分,吴华到达离井喷现场500米左右的高桥镇,但未前往事故井上查看情况;上午11时,他明知硫化氢中毒人员中已有人死亡后,仍然未做出点火的正确措施,一直到14时许,吴华才前往现场,勘验后,决定点火。
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这个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做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吴斌,明知钻井内没有安装回压阀,可能引发井喷事故,但作为钻井队队长,他既未向上级汇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放任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致使井喷失控;事故发生后,他既未抓住时机组织点火,也未及时向上级请示点火,致使事故扩大。
录井工肖先素在罗家16H井录井房值班,负责对钻井作业进行监测,23日18时40分至19时40分,录井记录已显示有9柱钻井液未灌注泥浆的严重违章行为,肖先素未及时发现;之后,她发现了也未立即提出警告纠正,违反有关规定。
2003年12月20日、21日,开县罗家16H井现场组负责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宋涛。王建东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令工人实施。宋涛对王建东的提议未表示异议。而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H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另据事故原因分析,是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建东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H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