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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粤春横行江湖数载而安然无恙,主要凭的是与权力的紧密关系。而这样的关系网络,当然主要是靠金钱编织出来的。但人们也不能不承认,可能正是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给他提供了靠近权力的某种方便。这显然是对人民授予的权利和权力的滥用。
人大在我们的政体框架中居于核心位置。相应地,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享有相当广泛而巨大的权利和权力。比如,在权利方面,人大代表有权获得津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显然,人大代表要履行选民委托给他的职责、积极参政议政,这些豁免权——甚至可以说是特权,是不可或缺的。
至于在权力方面,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可以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就政策问题质询官员,人大代表可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当然更可以监督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有的地方还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应接受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
所有这些,都是极端重要的权力。人民之所以将这些权力授予人大代表,是希望人大代表运用这种权力制定正义的法律和合理的政策,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从而增进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而要恰当而有效地行使这样的权力,需要人大代表公正、审慎、明智。
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人大代表不受私人利益牵制而公正地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为此,需要在人大代表的公权力与他的私人利益之间建立起防火墙。崇高而巨大的权力,需要予以格外的对待。一方面,当然需要给人大代表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他们能够有充裕的时间思考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并且确实能够独立地行使这种权力。另一方面,也应当非常小心,使这种权力不至于被滥用。当这样的权力被滥用时,所导致的后果比行政官员滥用权力更严重。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如果为了私人利益而放弃其正当职责、且以人民直接授予的特权和权力来谋取私利,则人民对于民主制度的信任将会大打折扣。
然而,现实中,人大代表却都是兼职。比如,像桑这样的人,主要的身份是企业家,人大代表不过是业余工作而已。假如缺乏服务公众的精神,就很可能出现角色和利益的冲突,比如没有时间参加人大会议;假如存心不良,则极少数人大代表很有可能在从事其日常工作时,滥用人大代表的权力和权利。像桑这样的人,正是利用人大代表的方便,编织了一个权钱交易网络,这个网络给他带来了巨大利益。人大代表的权利地位,又使他能够获得格外的保护。
桑粤春这样的案件,当然是比较极端的。但其严重性也足以使我们反思人大代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度,诚然有其好处,它可使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本行业的最新动态,从而将相关信息带入人大议程,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切合实际。
但是,参政议政本身也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业,需要高深的技艺。一位很出色的科学家、行政官员、企业家、艺术家,假如缺乏参政议政的技艺,就无法成为称职的人大代表。更严重的是,人大代表在实行兼职制的时候又缺乏配套措施,没有在人大代表的权利、权力与其私人和单位利益之间建立起防火墙。举例来说,人大会议审议政府事务过程中,本身就会涉及到很多管制信息,较早获得这些信息,能够带来商业利润。那么,我们如何保证人大代表不会利用其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和权力来谋取某种与其人大代表身份不相称的权力和利益?
目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尝试人大常委专职化。仅仅从防范权力滥用的角度看,似乎也需要考虑人大代表专职化。
当然,这面临很多技术方面的难题,比如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但是,人大的权力正在不断由法律上的条文变为现实,人大在政治、社会、经济、司法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人大代表的权力可能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这种权力的公正性,如何约束人大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不被滥用,恐怕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