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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似乎没有必要因为担心部分人借慈善之名偷税漏税,就把慈善事业管得死死的。慈善活动能够部分地化解我们这个社会的怨恨情绪,政府理应为慈善事业的发育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
本刊评论员/秋风
尽管根据法律,公证后的慈善捐赠协议是不可撤销的,但中华慈善总会与牛群却都轻而易举地让已经裸捐的牛群穿上了衣服。牛群和中华慈善总会固然都可能借此摆脱尴尬,但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性漏洞却再次暴露出来。
看完各种媒体关于牛群在蒙城的报道,人们只能糊涂:牛哥的事业到底是商业性的,还是慈善性的?牛群到蒙城创业,其中最关键的财务安排,是牛群与中华慈善总会之间的协议。牛群将全部财产捐献给中华慈善总会,反过来,中华慈善总会把牛群的慈善项目作为自己直接管理下的一个项目,并任命牛群为该项目负责人。换句话说,牛哥捐献出来的财产,实际上仍然由自己支配。用一位慈善界人士的话说:“裸捐的实质是捐给他自己”。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说,这样的安排也许并无太大的不妥,只要慈善总会真正地尽到监管之责就行。毕竟,牛哥对自己挣来的钱拥有的所有权,与接受慈善总会的委托拥有的实际支配权,从法律的角度看,不是一回事。但是,很显然,事情闹到现在的地步就已经证明,慈善总会没有尽到审慎监管之责,以至于牛群用本来已捐给慈善事业的钱在干什么,慈善总会都不清楚。
但话说回来,人们似乎也不应过多地责怪慈善总会。它有那么多的慈善事业要管理,怎么可能对牛哥的财务进行全面的监管呢?——但人们的疑问可能恰恰就是由此开始:为什么牛群非得找慈善总会,把财产先捐出去,然后才能从事他那宏大的慈善事业?
答案是,非如此安排,他不可能成为慈善活动家,因为,他不找慈善总会,将很难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从事慈善事业,相当于公民个人或企业帮助政府承担了部分社会福利责任,按理说应当获得政府的免税待遇。不过,现在慈善捐赠者们的选择范围非常狭小。一直到2003年1月,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慈善机构成为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因此,在中国,能够比较有效地获得捐赠的慈善机构,也具有某种垄断的性质。
分析这些获得财政部门授权的这些慈善机构,人们将会发现,只有那些具有强烈政府背景的大型慈善机构获得了垄断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慈善机构都需要有其上级主管单位,那些主管单位,大多是政府部门。主管单位拥有干涉慈善机构的权力,其中包括负责人的推荐、任免,大型慈善机构的理事会通常是由官员或退休官员主导的。
这种格局导致慈善机构具有“准政府”的性质。事实上,它们在真正的政府序列之外,不用接受政府的硬约束;但它们又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团体,缺乏足够的道德自觉和荣誉感。用行内人的话说,有些慈善机构已经形成“小圈子”,生怕外人分享其权力。而众多知名人士尽管名列理事会成员名单中,但他们多系社会上的大忙人,似乎也缺乏必要的公益精神,当然,又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于是,便无法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牛哥这样不明不白的事情,就不足为奇了。
今人不断叹息中国慈善事业缺乏活力,并且总是拿美国来说事儿。然而,中国人向来是乐善好施的,古代的士绅、教会、富商、宗族,都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从事慈善事业,并且那是一个人能否得到人们尊重的依据。那个时候,创办一个慈善项目,似乎也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当然,今天的社会更复杂了,考虑到免税问题,政府对于慈善机构,当然应当进行较严格的监管。但是,似乎也不应严格到只能由极少数组织从事慈善事业的地步。
其实,人皆有恻隐之心,正在涌现出来的企业家和富人群体,恐怕也不全都是冷血的赚钱动物。问题是,目前的制度人为地在慈善事业领域中制造了垄断,从而提高了慈善事业的成本。尤其严重的是,维持垄断格局,进行过分严厉的监管,必然使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自治性的社会活动,也无法吸引具有企业家精神又具有公益精神的人士进入慈善领域,从而使慈善组织无法发育成熟,不能实现专业化,也无法进行自律。因此,我们的社会财富增加了,但慈善事业却没有随之发育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