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8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庭庭长马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玩忽职守一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7日下午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判处马升有期徒刑12年。
第一宗罪: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香港辉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辉景公司)诉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江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辉景公司于1999年2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查封珠江公司在东湖大酒店的经营管理权等财产,以抵偿其7100多万元的债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仅将珠江公司价值3000多万元的“百万庄”别墅等物业执行给辉景公司,对东湖大酒店则不予查封。辉景公司申请查封东湖大酒店,但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任执行庭庭长的马升迟迟不予决定执行。辉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庞前进认为,马升在缺乏理由的情况下不批准查封是等着要当事人“表示意思”。于是庞前进跟辉景公司董事长刘辉说,马升要20万元才同意批准查封。
1999年12月某日,刘辉与其女友带着5万元人民币和两枚钻戒到海口一家酒店,交给庞前进让其转交给马升。次日上午,庞将其中一枚钻戒带到马升办公室送给了马升。2000年8月8日,马升在辉景公司再次递交的申请报告书上作出批示:应考虑查封东湖酒店三权。2001年10月14日,省高院查封了东湖酒店的承包经营权。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枚戒指价值26000元人民币。
第二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查明:马升参加工作35年来总的工资收入35万元左右。此外在工作期间,曾参与编写一些业务书籍,得到报酬约7万元;购买原始股票出卖后盈利约12万元;买卖邮票盈利约3万元。综上,马升参加工作以来总的合法收入人民币60万元左右。根据马升所作供述,以上收入大部分已用于各种消费。
但经查明,马升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如,1994年7月,马升以其子之名在海口市建设银行美舍河分理处存款6万元人民币;1997年12月9日至26日,马升以其外甥女之名先后在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存款63万元人民币,在原琼山市中行3次共存款47万元。马升先后将这笔款子用于股票交易。1997年8月,马升又以其子名在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存款50万元人民币。等等。六笔存款共计3615641.37元。
此外,马升还于2000年10月27日、2001年7月27日,在海口市中行海甸支行存款11193美元和25500元港币,及劳力士手表两块、雷达表1块、金项链1条无法说清来源。
第三宗罪:玩忽职守
1999年5月,海南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井兴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海南豪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豪劲公司)、海南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1928万多元人民币。海南省高院于同月14日立案执行。因井兴公司在另案判决中分别欠海南中扬公司602万余元、福建林业公司335万余元的债务,海南中级法院和海口市中级法院分别致函海南省高院,分别要求将井兴公司在豪劲公司的债权并案处理或转由中院处理,以抵中扬和福建林业两公司的债权。
海南省高院决定并案执行并由执行员徐奇(另案处理)主办。徐多次找豪劲公司总经理朱某和井兴公司副总经理浮某谈话,要求双方根据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债务进行冲抵,判决以外的债务另行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则以省高院核算为准。浮某为使井兴公司逃避对海南中扬公司、福建林业公司的债务,私下和豪劲公司密谋交易,虚增豪劲公司的债权,将井兴公司对豪劲公司的剩余债权控制在400万元以下。之后,双方制作了虚假明细表交给徐奇。徐明知其中虚增债权325万多元,却予以认可。作为庭长的马升未经核实,在徐制作的裁定书上签发了“拟同意”意见,造成国有井兴公司379万多元财产损失,同时使中扬公司和福建林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法院认为,马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对来源不明巨额财物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马升认为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是以权压法、以人压法的胡判。”并当庭提出上诉。(作者:杨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