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记者近日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该院已对原清镇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清镇市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安国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安国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17.7万元发还清镇市交警大队。
48岁的马安国原是清镇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清镇市交警大队大队长,去年4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警方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马安国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清镇市交警大队原财务人员冯燕(另案处理),将该市车辆管理片区收取上缴的未入帐的驾驶员报刊费等费用11万余元进行私分,其中,马分得6.1万元。2002年至2003年,马安国又伙同冯燕及另一财务人员梅德文(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将7.5万同样的款项进行私分,其中马分得2.5万。在此期间,马还以“拜年”的名义将1万元占为己有。
2001年至去年2月,马安国伙同该市交警大队原教导员罗少云(另案处理),私自将该车辆管理片区上缴的管理费18.2万进行私分。其中,马安国实际占有公款8.1万元。案发后,马安国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马安国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赵车 赵安平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