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六日电 题:依法治港的必要之举
作者 王振民
去年七月以来,香港社会围绕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香港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其中不少意见是正面的、积极的,但是也有一些看法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为了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更好地贯彻实施《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进行解释十分必要,也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具有充分的宪法和《基本法》依据。在中国的宪法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是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所必需的手段。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只负责制定法律,解释法律的职责赋予了法院,中国的宪政体制与此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一种宪法表现形式。正是基于这一宪法原则,《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需要。《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不仅在香港特区具有凌驾于特区法律之上的地位,在全国都要贯彻执行。制定《基本法》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对《基本法》的规定出现不同理解是正常的现象,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统一各方面对《基本法》的理解,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全面正确实施和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与《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样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国家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港最重要的就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附件的有关条款,释疑止争,把全面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推向前进,是依法治港的必要之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