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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律师回答四焦点问题:不合理的就不赔偿

2003年10月23日 08:57

  中新网10月23日电  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曲乐恒的律师胡安潮阐述了他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引起双方争执的几个焦点问题:一、这个案子适用什么法律?二、赔偿应该参照什么标准?三、是不是曲乐恒的所有伤害张玉宁都要赔偿?四、张玉宁的赔偿能力是多少?

  据沈阳今报报道,出于开庭前必要的审慎,胡安潮并没有对自己所提出的这四个焦点问题做出回答。随后,记者采访了张玉宁的律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为林,她对这四个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今报:曲乐恒所提出的近574万元的赔偿是否合理?

  张为林:曲乐恒有权提出自己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但法院不会把他的要求作为判决的准绳。

  今报:这个案子适用什么法律?

  张为林:这个案子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为这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

  今报:赔偿应该参照什么标准?

  张为林:当然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了。

  今报:是不是对曲乐恒造成的所有伤害张玉宁都要赔偿?

  张为林:合理的会赔偿,不合理的就不会赔偿。

  今报:张玉宁的赔偿能力是多少?

  张为林: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定的,张玉宁就一定会赔偿。(范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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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视点:精神损害赔偿要多少是多?

  □房立

  就曲乐恒提出的金额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适当,记者采访了两位法律工作者,他们各有阐述。

  金海华律师:曲乐恒索要100万元的赔偿不过分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金海华律师介绍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省高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是5万元。但也有例外,几年前王军霞就获得了8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曲乐恒作为社会的知名人士,索要100万元的赔偿是不过分的。

  她说,由于精神利益中不直接包含可计量的金钱财产内容,因此,受损精神利益转化为一定量金钱时,也只能是个约数,而不可能是完全等值等价。正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这种特殊性及现行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致相当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往往要经过二审才能终结,且二审改判给付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与一审判决给付的数额常常相去甚远。这就需要法律另行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马希图律师:百万索赔100%得不到支持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希图对曲乐恒的索赔数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曲乐恒索要100万是漫天要价,不符合实际。“100%得不到支持。”

  他说,因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的金钱抚慰,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后予以裁定。在前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20年的当地平均工资总和。当事人可能不了解法律规定,但律师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向当事人建议提出一个较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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