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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某报社记者因索贿被判八年 并退赃十五万元

2003年09月19日 07:09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八日电 来自河北的孙振大学毕业后到北京发展,在其幸运被京城某全民所有制企业报社聘为记者后,却并未满足在他人眼里已是收入不菲的工资,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想法赚取更多的金钱。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八年有期徒刑,赃款十五万元发还电信发展总公司,没收起获的《揭开体彩、福彩声讯抽奖骗局》、《身份证查询户口底票》、《中奖名单》等材料的判决。

  据了解,二00二年底至次年一月间,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对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十八万元。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孙振在本市崇文区一铁路桥便道,收取发展总公司给其的十五万元时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振不服,以自己是报社临时人员,是自由撰稿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如果认定为受贿罪,只能系未遂,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报社在二00三年一月作出辞退孙振的决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其采访电信发展总公司的行为仍为报社记者的职务行为,其在采访过程中向对方索取钱款,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孙振在报社任记者期间,经报社有关领导同意,对电信发展总公司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电信发展总公司索取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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