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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权钱”倾斜? 山东高院“十条界限”惹质疑

2003年09月09日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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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松绑,为发展清除障碍”,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引来轩然大波

  许建也许不会想到自己如此“幸运”,在其因“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5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后,二审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建议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挪用公款”不作犯罪处理?

  许建,山东省济南机械装备实业公司(国有企业)厂长。

  2002年,许的公司与三家企业签订了价值4000多万元的合同,承接了这几家公司塑料薄膜生产线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程。但不久后,公司从外省聘请的部分工艺调试技术专家与该厂的合作就出现了问题。有人建议许建成立一个技术服务类型的公司,主要为机械装备公司的拉膜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2002年6月19日,许建为成立该公司,以“关系单位临时急需用款”为名,从机械装备公司拿了两张款额共计2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其妻子李增芬。李增芬用这250万加上个人的50万,注册成立了济南峰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为法定代表人。峰华公司成立18天后,许建将250万元归还了单位。

  2003年4月14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向槐荫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建挪用公款为其妻子个人注册公司验资。6月9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许建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许的境遇在二审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济南中级法院考虑到许建在客观上,虽有使用250万元公款为其妻子私人公司进行验资注册使用的事实,但其成立技术服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机械装备公司提供服务。而这种情况则符合山东省高级法院新近出台的“十条界限”其中之一:“为单位利益而与自然人相互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

  济南中院裁定撤销了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而此案被认为是山东省首例“应用‘十条界限’”审结的案件。

  “十条界限”

  让许建“命运”发生逆折的“十条界限”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

  通知下发于今年6月14日,名为《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山东省各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支持创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

  “十条界限”要求“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重罪与轻罪、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等界限”。

  “十条界限”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为个人利益而将本单位公款(资金)挪借给自然人或是其他单位使用的,依法惩处。”而这也成为对许建的“挪用行为”不作犯罪处理的重要依据。

  几乎与“十条界限”的出台同时,山东省检察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要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环境”。其中一项措施提出,“对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重要经营活动的人员和科研技术攻关带头人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慎重稳妥,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视情能缓办的缓办,能从宽的从宽,允许他们戴罪立功。”

  也正是根据这一措施,济南历城区检察院于今年7月16日,对涉嫌受贿的某合资企业部门经理王华(化名)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今年5月,历城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侦查证实,在2002年8月和2002年12月,王华先后两次收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赠予”的现金、物品折合人民币3.4万元。“鉴于王正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且认罪态度较好,不会出现翻供、串供影响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检察院先是对王取保候审,随后也将“赃款”全部退还王华。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了解到王华精通数门外语,且正在负责一项价值4~5亿元的大型工程,于是决定对王这样的“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一贯表现好、偶而失足、罪行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戴罪立功的机会。”

  针对山东高院和高检出台的这一系列“界限”和措施,当地媒体评价说,这些规则是“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松绑”,“为发展清除障碍”。

  新“措施”引发争议

  新措施的出台,使许建和王华“有幸”躲过了“牢狱之灾”。但是,支撑这些判决的“界限”和措施自出台始,就没有逃过人们的质疑。

  6月21日,一位署名“忧国忧民的离休干部”的人士投书媒体,指出山东高院的“十条界限”有多处“暗示可以行贿、受贿”,并“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于“十条界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开始在传媒展开。

  公众质疑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十条界限”是否会提高腐败的频率,并纵容经济领域内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更有言辞激烈者在网上发表评论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山东司法机关要为腐败行为撑腰松绑,是在向‘权钱’倾斜。”

  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十条界限”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将一些罪名的法律界限扩大解释,或者偷换概念,或者借用没有明确法定含意和标准的非法律概念,或者干脆与《刑法》条款相悖而擅自法外施恩。有私自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嫌疑。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君贤说,“十条意见(界限)的内容与《刑法》多有出入处,部分违拗之处非常明显。”魏还特别将“界限”中的规定与《刑法》中的法条逐一进行对比,他得出的结论是,山东省高院的十条“意见”,直接对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构成了挑战,有些已达到修改刑法规定的高度,已远远超越了一个省高级法院应能拥有的法定权限。

  “这完全是对新措施的误解。”山东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刘玉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位新规定的主要起草者认为,山东高院出台的政策绝对不是司法解释,更谈不上修改法律,“这只是法院内部的工作指导意见”。

  刘玉安对本刊记者一再强调,在审判实践中完整理解新规定异常重要,他说,“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的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问题。基层法院在审理一些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也迫切需要指导,我们出台这些规定并不是对法律的修改,而是对法律的精神进行理解之后的细化,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院的审理工作,避免出现更多的失误。”

  法理有据?

  “‘十条界限’的每一条都有其法理上的渊源和依据。”山东高院一位人士对记者说。他认为“十条界限”中的许多规定,在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适用法律问题意见综述”中都可以找到根据。“这种法院系统的工作会议纪要尽管不是司法解释,但却是司法解释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位人士称,基层法官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面对的案件是具体而复杂的,每个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会不太一样;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容易造成案件审理的混乱。因此,由高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审理实践进行总结,并形成具体的指导法院内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依法有据的,而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杜绝恣意枉法的行为”。

  山东省高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方民否定了新规定会“纵容腐败”的说法,“不违法并不等于不违纪”。在李看来,新规定首先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新规定会纵容犯罪的说法是断章取义。

  刘玉安也反驳了“让企业家和科技骨干戴罪立功政策违背公平原则”的质疑。“每个符合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减轻处罚,突出企业家和科技人员是要人们认识到保护他们的重要性。正如制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并不是为了造成对男性的不公平一样。”

  曾参与检察院系列政策讨论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殿美则认为,新规定是在充分理解《刑法》的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而这些规定则是对“一些界限模糊的概念进行了规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他同时认为,检察院对王华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基于特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不是基于不同的主体身份。

  山东省检察院没有对本刊记者的采访要求做出回应,一位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此事较为敏感”,不便发表看法。但他认为高院的做法确实存在不妥之处,“由省级法院来界定哪些应有罪哪些应无罪是不妥当的。”

  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法学专家更加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原题:“十条界限”与法外施恩记者/孙展)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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