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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法规 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处死刑

2003年09月08日 07:29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如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解释》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达到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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