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5日电 针对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从八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加快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阳光法案(即《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以后历次人大会议均有代表就阳光法案发表意见。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初将《财产申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合理确定申报主体。位高权重,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许多情况下,也存在着“位不高权也重”的现象。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特殊职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甚至村级主要负责人,虽然他们的级别够不上“处级”、但他们有权,有时甚至还握有很大的权力;其他党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权力。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与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相一致。
--适当扩充申报范围。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存款、有价证券;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其他收入。上列各项财产,既包括财产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增加申报种类。除日常申报外,增加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
--明确法定的受理机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事实证明不足取。由法律授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不妥。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网开一面”,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规范申报档案的管理。申报人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动的,不发生财产申报档案的转送问题。申报人超出本地区范围调动的,在离职申报结束后,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申报人的申报档案转送至申报人新单位所在地的相应行政监察机关,以保证申报资料的连贯性。在申报人因被开除、辞退、犯罪等原因停止申报已满1年时间后,受理机构应将其申报资料退还给有关机构。
--规范申报资料实行公开的程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以上官员的财产应当实行全面公开,增强他们家庭财产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而对其他申报者应当实行有限制公开,即受理机构只有在主管领导批准,或者申报者自愿公开的情况下,才能向公众或者社会公开。
--加重对违反申报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除继续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引入刑罚机制,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以确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
瞭望文章也认为,受理财产申报的机关也要切实加大执行的力度,建立健全对申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申报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