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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恐怖犯罪威胁中国社会
个人恐怖犯罪,可能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更为现实的恐怖威胁
本刊记者/唐建光
“9·11”之后,与全世界一样,中国人也重新认识了一个词“恐怖”。
在今年的这个春天,北大清华连环爆炸案和路透社北京分社炸弹恐吓事件接连发生。而在此之前的春节前后,两架飞机上发生爆炸或纵火;在湖南株洲,一名为情变所恼的男子在长途客车上点燃了炸药,致2人死亡22人受伤;在陕西靖边,另一个陷入婚外恋的男人在情敌房外埋下炸药,造成6人死亡11人受伤。
虽然在中国《刑法》中,这类犯罪多数由于缺乏政治动机,不能定义为恐怖活动,而被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体的“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术语中则称为“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一些专家已开始将其称之为“个体恐怖犯罪”,多名研究恐怖主义和治安问题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并没有数据表明此类事件比以前更多,但这在当前却是中国社会面临的更为现实的威胁,因此需要重新修正“恐怖犯罪”的定义。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胡联合博士说,对于这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气氛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应作为恐怖活动来打击。
易拉罐之祸
2003年,重庆江北机场在一惊一乍中度过了新春客流高峰。
重庆市(一说四川)一位中学教师决心不过春节了。1月24日中午,他从重庆江北机场登上了飞往成都的B3403“空中快巴”。
虽然临近春节,拥有54个座位的客机上仍有11名乘客和5名机组人员。有消息说,机上安全员较早就注意到6排C座的这位乘客形迹可疑。
飞机抵达成都上空并开始下降,这名乘客突然用打火机点燃手上的易拉罐。在这一瞬间,安全员向他扑了过去。
机舱在轰响声中被淹没在烟雾中,但飞机仍然于1时39分平稳地降落在地面,立即被等候在地面的大批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包围。
所幸的是,倒在血泊里的只有爆炸者本人,他的腹部和右侧胸部被炸伤。而飞机本身除了座位扶手损坏外,并无大碍。
在忐忑中过完春节后不久。2月2日上午,由北京起飞的国航CA1505航班抵达福州上空时,一名叫董跃的辽宁锦州人声称要劫机,并把易拉罐中的汽油泼出点燃,火势最终被扑灭而董跃也被制服,飞机载着140多名乘客在惊惶中落地。
在两起事件中,不幸中的万幸是武器威力太小,要么是汽油,要么是自制的土炸弹,因而未酿大祸。但此前刚刚披露的北航空难真相显示,大连人张丕林正是用装在饮料罐内的某种燃烧物毁掉了一架飞机和112名乘客的生命。
铤而走险者
无论是作案手段还是犯罪意图,两起空中事件的制造者都与张丕林颇为相似。他们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易拉罐装载燃爆物。张丕林是在生意失败且据传身患绝症时,为了获赔7份保险赔付走上绝路的。也有消息说,重庆那名老师事前也购买了多份保险。而董跃则声称,自己生活困难,身体又有病,遂产生铤而走险的想法。事后的调查显示,董离了婚,丢掉了当保安的工作,但拥有一对双胞胎孩子,并且患有深度脑溢血。媒体形容他“家徒四壁生活窘迫”。
与以前发生多起劫机或人为制造的空难相比,经济目的取代了政治目的成为孤注一掷者的主要诉求。他们并没有犯罪前科或累累劣迹。至少从最近几起案件已披露的资料来看,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小人物——商界的失败者、生活的失意者,官司的输家或是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以及因其他原因而自感走投无路的人。如董跃一样,在做出惊人之举之前,他们是如此的默默无闻,以至于面对蜂拥而来的记者,邻居们仍然拼凑不出对他们的印象。
纷乱的事件中不难理出些条理:不起眼的人、简易的工具、直白的动机,简单的元素的结合,最终产生了极大的杀伤力和震撼力。正如南京毒杀44人的陈正平,石家庄炸死108人的靳如超,众多的性命仅仅丧于他们的个人的恩怨或生活困境。
治安体系的漏网之鱼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孙东东看来,恐怖犯罪的实施者思考问题的方式与常人不一样,容易干出出乎常人意料的事。
“他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在正常社会中显示不出自己的价值来。他想干一些事情干不了,只能通过不寻常的方式。”孙东东以北大清华爆炸案的作案者黄翔为例来描述此类犯罪者的心理特征。“这是一种人格障碍者的行为模式。其共同点在于他的犯罪动机按常人来讲比较荒谬,具体实施行为不符合常理,损害结果与他的初始不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损人不利己。
而且,“往往干这事的人都挺老实,性格内向,工作表现特好。他首先有人格缺陷,行为模式往往是触景型,突变的。很少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兆,因此防范和侦破都非常困难。”
而另一方面,他们身份平常,没有犯罪前科,因此常常在治安防范体系的重点监控范围之外。胡联合说,这对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体制是一个很大挑战。
一位治安研究学者分析说,我们原来的治安体系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在政法系统之外,还有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联防构成的治保体系,把绝大多数人纳入这个严密的网络之中。
但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大量的流动人口和“体制外的人”,使既有的治保体系和犯罪预防体系部分失效。这位学者举例说,我们的社会矛盾排查体系治安体系,原来比较重视有犯罪前科、有档可查这一部人。但对于当前潜在的不稳定人群,如部分下岗职工和失业农民,由于量太大且犯罪动机隐蔽性很强,很难排查和发现。
值得关注的群体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新建博士的观察,此类个体恐怖犯罪日趋活跃的趋势,既有中国进入第五次犯罪高峰的背景,也有复杂的社会和政治根源。
胡联合将此类事件的动因归结于“社会转型期的失意者不能正确对待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虽然极端分子只是其中极少数人,但由于基数庞大,仍不可小视。
他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趋于复杂并发生变化,一些阶层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下降,另一些群体正在崛起。同时由于贫富分化加剧,一个拥有数千万人的贫困阶层开始出现。“当他们意识到贫困并且将贫困归结于社会时,就可能将不满情绪指向政府和社会。”这些社会矛盾由此可能成为滋生恐怖犯罪的温床。
学者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2002年提交一份研究报告中发现,下岗失业者、低收入者和收入水平下降者、边缘人群或者弱势人群是当前社会不满意者的主体。这种大范围的不满情绪已经变成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对生活状况不满的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采取激烈手段表达自己。”
胡联合说,这些矛盾由于社会“调节阀”的失效而被放大。“中国有很多机制来处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这些机制的改革步伐大大落后于社会矛盾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程度。”信访机制的弱化、司法的不公正、政府调处能力下降,使得不满情绪缺乏正常合法的宣泄渠道。“大部分人能忍就忍,但少数人就可能铤而走险。”
因此,研究中国治安问题的多名专家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我们必须重视社会矛盾对当前出现的恐怖性质犯罪活动的催化作用,对恐怖活动滋生的苗头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必须根据新形势改革社会治安管理体制,改善司法体制、信访体制,使社会矛盾有合理而畅通的疏解渠道;改善治保体系和预警机制,尽早发现各种社会矛盾。但从根本上,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从根本上铲除恐怖犯罪滋生的土壤。
炸药之乱
爆炸、暗杀、投毒、纵火、劫机是当前中国最为常见的恐怖犯罪手段。而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爆炸实施的。切断犯罪分子的物质来源,是现今的有效之策
本刊记者/唐建光
作为爆破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新建博士对西安发生的一连串爆炸案的看法是,爆炸物的制作水平都很低。
同样,在今年2月发生的清华北大爆炸案中,一堆从爆竹里拆出的黑火药、氯酸钾、一个蓄电池和一些铸铁水管就构成了作案者黄翔的全部武器,但它却造成了9人受伤和国内外的震惊。
而此类的爆炸知识“一个上过高中的人都很容易掌握”。而且黄所用的物品大多数也很容易合法地买到。
武警指挥学院王迎春大校在分析近年来发生此类案件时指出,作案者往往采用传统、低技术的手段,在最难防范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一是简便易行,二是易于造成轰动效应。
根据王新建博士的研究,爆炸、暗杀、投毒、纵火、劫机是当前中国最为常见的恐怖犯罪手段。而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爆炸实施的。
“原因很简单,因为炸药最易获得。”王新建说,中国严控枪支,但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非常普遍,且管理混乱。开山炸石的矿工、炸鱼的农民或是建筑工人,都可以很轻易地得到炸药,而且私制炸药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是世界第三大炸药使用国,但硝铵炸药的使用量是世界第一。”
王新建不久前曾专赴陕西榆林地区为当地公安机关讲授爆炸物品管理。两年来,这里曾发生了多起重大爆炸案。
2001年7月18日,横山县马坊村一座窑洞发生爆炸,至少80人死亡;2003年1月15日,靖边县靖边饭店发生爆炸,炸死6人,伤9人。
王新建在当地数日,感受非常强烈的是“数年前自制炸药相当普遍”。这里有很多小油田和小矿山,炸药需求量很大,因此民间存在大量私制炸药的地下工厂。在横山县爆炸案中,作案者马宏清和受害者马世贵都是非法生产炸药的个体户,因个人恩怨,前者用导火索和雷管点燃了后者家中存放的30余吨硝铵炸药。
王新建认为,造成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失序。公安机关对民间爆炸品泛滥并非完全不知情,但一方面因为警力和设备不足,另一方面受到各方的干扰,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而在管理体制上,爆炸物品向来是公安、国防科工委、安全监查和物资部门各管一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一直试图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但九年来一直在争议中被搁置,他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炸药生产管理中巨大的部门利益。
王用“暴利”来形容这个行业。他举例说,在西北地区,由物资部门统售的硝铵炸药售价约7000元一吨,但出厂价只有1700元,生产成本仅千元上下。其中大部分利润都被中间环节拿走了。
“人家买不起政府出售的炸药,只好自制。”王新建说,土法自制炸药成本只有千元上下,但法律风险却很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或持有炸药三公斤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久后,又修改为如果没有用于实施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视为犯罪。根据法规,如果没有构成犯罪,违法生产、运输和使用炸药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高处罚为罚款200元、行政拘留15天。这与行为可能获取的利益和引致的后果相比实在反差太大。
民间大量存在、不在政府管理视线范围之内的炸药随时可能流入犯罪者手中。河北的靳如超只花了1000元,就从一个地下炸药厂主手中买到了1000斤炸药,制造了惊天爆炸案。
这些廉价的危险品,由于随处可得,给罪犯带来便利,却给防范带来很大麻烦。专家们认为,在目前,改善包括社区管理在内的治安综合体系,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切断恐怖犯罪的物资来源,或可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32期,9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