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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试行对轻罪少年实施服务社会的“义工”制度

2003年07月23日 23:09

  中新网7月23日电 身高1米8的少年小曹穿着时髦的牛仔裤,上身却套着一件护理工人专用的白大褂。犯轻微抢劫罪的他日前领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社会服务令”,被要求到长宁区老年护理院做一个月“义工”。

  “社会服务令”是中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长宁区法院试行一年来,已有21位犯罪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这家法院的院长丁寿兴说,“社会服务令”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责令已构成犯罪的少年到社会福利场所或社区,进行无偿社会服务劳动。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法院在向少年发放“社会服务令”时,也会向他的监护人发放一份“监管令”,请他们帮助孩子完成公益劳动,禁止孩子出入游戏机房和舞厅等场所,断绝不良交往。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陈建明说:“这些孩子大多平时疏于管教,身上沾染了娇气和不良习气。”

  执行“社会服务令”对失足青少年来说,教育的意义远大于惩罚。小曹刚来护理院“上班”的时候,因为要在路上花两个小时,经常迟到懈怠。但看到护工们全心全力照料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他“觉得自己不应该”。现在,他协助护士长照料两位老人,为他们喂饭喂药、帮助他们上厕所、清理个人卫生,还经常拉拉家常。小曹的努力得到了身边人的赞许,护士长诸联琴说起他,用得最多的称谓就是“小朋友”,关爱之情溢于言表。少年法庭的考察法官张凌颖经常到护理院来看望小曹和他的同伴,鼓励他们多为老人奉献爱心。

  在中国,十六七岁的少年往往是家里的“独苗”,如果孩子被判入狱,家长很大程度上会产生绝望心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成长过程中的犯罪,大多数人通过帮助教育即可改邪归正,”丁寿兴说,“过多、过重地套用成年人刑罚不见得合适。”一位家长惊奇地发现,以前自己的孩子受惯了娇宠,连碗也不会洗,参加社会服务后,孩子现在说:“以后外婆老了,我也要好好伺候她。”“社会服务令”是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创新,也是世界大势所趋。

  中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做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国际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了慎用监禁刑、适用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原则。“这项国际准则是在北京签订的,作为签约国的中国理应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这种原则。”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华东政法学院徐建教授说。(来源:新华网作者:记者杨金志)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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