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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玩忽职守防治“非典”不力者可判刑10年

2003年04月29日 09:51

  中新网4月29日电 中国《刑法》中涉及了对法定传染病防治的内容,并有如下规定:

  一是增加了新的罪名,如危害公共卫生罪,其中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在传播严重危险罪等。

  二是单位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情形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对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卫生要求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所说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是“非典”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染病,已被卫生部列入法定的传染病。从刑法的角度看,在防治重大传染病的时候,如果出现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严重者可能触及《刑法》,责任重大构成犯罪的,将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是国家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更是经验的总结。“非典”即为传染病,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就可能有效地进行遏制。所以,任何公民、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团体及单位等,都有义务承担起法律责任。当然,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据健康报,作者:王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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