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汇报,并对其中涉及的公民申领身份证的年龄、户口迁移时身份证的换领和居民身份证的名称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未满16岁公民将可申请领取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草案作出的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此前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有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申领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又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不能因为年龄小,就限制公民的这项权利,而且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某些社会活动有时也需要身份证明,如乘坐飞机、办理银行存款等,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草案据此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条款。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不必换领身份证
为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必换领身份证。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杨景宇说,此前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户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而且新的身份证又具有机读功能,户口变动情况可以通过机读功能予以记载与反映,没有必要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换领身份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杨景宇说,原草案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于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居民和农村生活困难的居民,申领、换领公民身份证应当免收工本费。草案据此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居民身份证名称拟继续沿用
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仍将沿用居民身份证的称谓,而不会采用公民身份证的称谓。
杨景宇说,前两次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改名为公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居民身份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已将居民身份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
杨景宇说,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对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本法应予明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当发放公民身份证。本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这样修改,并不影响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也不影响草案规定的身份证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