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7日电 前不久,一位年近九旬(1915年3月出生)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此,今天的检察日报发表署名“张曙光”的文章,认为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90,但此非法定从轻处罚理由,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请求本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是,这位“耳背”、“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后岁月里被枪决或注射了事。对此,作者表示:对这样一个黄土几乎埋到头顶的老人适用死刑到底有多大必要?
文章说,对于年满一定年龄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乃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应当加以倡导。反观我国的法律,虽然也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对老人却只字未提。
究其实质,法律之所以应宽宥老人犯罪,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现代社会,随着政治文明而来的是,传统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应思想越来越受到人权理论强有力的挑战,死刑的适用已经大大地受到了人道主义和科学理性的约束。就中国来说,既然死刑不上老人作为我们民族的法文明传统早被社会所接受,那么立法和司法自应承继这一传统。
二是出于功利的考虑。法律设置死刑的目的原本在于个别预防(阻止犯罪人本人再犯罪)与一般预防(儆戒其他人犯罪)。“夫耄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此外,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吓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由此观之,对老人用死刑大可不必。
文章认为,作为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法律应当尽可能地贴近普通民众的情感。虽然中国的刑法典对死刑的适用在对象、范围、条件、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各方面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制,体现了中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没有将对老人不用死刑这一反映普通民众情感的法传统继承下来,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撼。
就前面提到的案件而言,除了能够让受害人的家人的报复情感得到满足之外,我们很难发现此案判决还有多大价值。它既不能收到预防犯罪之功效,也不能算是一种理性基础上的报应。因此,在死刑适用上,法律应设置年龄上限。这既是对我国传统法文明的回归,同时也符合现代法文化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