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
“总统府”是台湾当局“总统”的办事机构,系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而设。
该机构内设资政若干人,职责是“对于国家大计,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设秘书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副秘书长一人辅助之”;设参军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1996年1月撤消了“参军长”一职和参军。
“总统府”的行政机构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处、会计处、机要室、侍卫室。另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光复大陆设计委员会”、“国家统一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总统府”下辖的“国家安全会议”,本来是居于“五院”之上的一个组织机构,现在实际已成为名大于实的机构。
“行政院”
“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
“行政院”现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文化部”等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委员会。
另设立“主计处”、“大陆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等机构。
“立法院”
“立法院”是台湾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
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等。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会期。
“司法院”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
“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考试院”设考选、铨叙两部,分别掌理考选行政与文职公务员之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另外设有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监察院”
“监察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
“监察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等委员会。
另设有秘书处、审计部等办事机构。
(以上内容据中国台湾网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