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背后的深意:以科学方法论深入推进治国理政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全面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是一份纲领性文献。
治国理政必须有正确方法论。《决定》蕴含着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光辉,使其成为党领导人民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锐利武器。
战略思维:《决定》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中要有战略思维。《决定》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明确笃定的战略目标。我们党的战略目标,即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夙愿和最伟大的梦想。《决定》提出了“中国之治”战略时间表——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统筹协调的战略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顶层设计。在这个顶层设计下,《决定》对乡村振兴战略、新时代军事战略、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战略的执行和战略规划的落实,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始终强调“真抓实干”“一抓到底”“层层抓落实”“一项一项抓落实”。《决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
创新思维:《决定》全文中出现31次的“创新”,体现着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
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当今中国,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适应经济新常态,还是贯彻新发展理念,都需要用创新思维去应对,解决前进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决定》全文中,“创新”一词共出现31次,充分说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更要将问题作为推动创新的契机,将创新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推动各项事业取得创造性成果。
领导干部要增强创新本领,创造性推动工作。《决定》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创新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决定》还指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快人才制度和政策创新,支持各类人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如何培养选拔创新型人才,也成为领导干部提升“创新思维”能力的一项重要命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全面深化改革,不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要使它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努力做到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守正,我们就一定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
辩证思维:《决定》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
辩证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秉持的理论品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改革、化解难题、实现治理,既要统揽全局、总体谋划,又要抓住重点、突出重点、扼住关键,在重点领域要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决定》处处都体现着辩证思维,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不仅提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而且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确定为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如加快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
《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既阐明了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制度和原则,又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体现的正是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
《决定》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衔接,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体现了总结历史和面向未来的统一、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的统一、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统一。
法治思维:《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
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深入发展,就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更加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为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为此,《决定》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制度的保障举措。
底线思维:《决定》提出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
越是取得成绩的时候,越要有如履薄冰的谨慎,越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大会议上专门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形势总体上是好的,同时我们前进道路上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也不少。《决定》提出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上,《决定》指出,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在法治方面,《决定》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经济方面,《决定》指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决定》强调,要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决定》强调,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实践证明,只有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才能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下好先手棋、把握主动权,有效化解风险挑战、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从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决定》通篇贯穿正确方法论,也要求我们在贯彻落实《决定》中必须坚持正确方法论,更加注重系统思维、整体统筹、协同发力,蹄疾步稳地将各项改革举措做细做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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