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卫生部等6部局发出了“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强调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公告还指出,库拉索芦荟凝胶的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企业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蒽醌类物质可能致癌
作为一种天然植物,原产于非洲北部的芦荟自古被视为“万灵药”。可食用的芦荟品种有库拉索芦荟(俗称美国芦荟)、斑纹芦荟(又名中国芦荟)、上农大叶芦荟、木立芦荟(又名日本芦荟、小木芦荟)等。库拉索芦荟是目前利用最为广泛的品种。近年来,随着有关“芦荟健康美容”的书籍出现在市面上,很多饮料、护肤霜、乳液、香皂等也都纷纷打起了“芦荟”的招牌,并受到消费者青睐。
既然芦荟被认为有着神奇的功效,为什么卫生部要对它“严加看管”?中国医学科学院的张本刚与中国中医科学院的梁爱华两位研究员都将矛头指向了芦荟中含有的蒽醌类物质。
蒽醌类化合物是芦荟中的一类可以刺激大肠蠕动的成分,能起到缓解便秘的效果。但孕妇应该避免使用含此成分的药物或食品添加剂,以免造成胎儿损伤或流产。“几年前,一个美国科研小组研究发现,蒽醌类化学成分有一定的致癌作用,这才引起了人们对芦荟毒性的重视。”张本刚说。
“关于蒽醌类物质致癌性的问题,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曾经对大黄素、蒽醌及其衍生物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动物致癌性试验,发现大黄素对大鼠和小鼠没有明显的致癌作用,而蒽醌对大、小鼠有一定的致癌作用。然而,在试验中给动物使用的是提纯的蒽醌类化合物,并且用的剂量比实际生活中人们用的剂量要高很多倍。虽然动物试验的结果不能直接外推到人,但是仍然需要提高警惕。”梁爱华说。
没有必要“敬而远之”
梁爱华认为,卫生部作此公告是必要的,而消费者并没有必要对芦荟“敬而远之”。
“芦荟不是不能使用,而是要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如果使用的品种正确,剂量合理,还是能够保证安全的。”梁爱华说,“在临床上观察到,有少数人由于便秘或出于美容的原因,长期食用含有蒽醌成分的植物产品而出现了大肠黑变病。有人认为,大肠黑变病与结肠癌有关,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实两者的必然关联。临床大肠黑变病患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吃药时间太长,有的服药量太大。”
卫生部在公告中指出,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
“这样明确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的提取方法和过程,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去掉蒽醌类化合物。因为这类化合物溶于水,只要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它在库拉索芦荟凝胶中的含量会减少。”张本刚说。(北京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