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销药品存隐患 人大代表建议建药品强制召回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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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销药品存隐患 人大代表建议建药品强制召回制
2009年03月05日 13:30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核心建议】

  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增加对网店的约束条款,建立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将建立审批权与查处权统一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写进法律。

  刚刚过去的几个月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牵头举行了十多次座谈会,涉及患者、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专家等多个相关行业。他得出的结论是:《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实施、2001年修订以来,在保证药品质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出现了大量新的情况和问题。修改法规、健全监管体制已迫在眉睫!

  谢子龙预备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牵头形成一份议案——修改《药品管理法》。事实上,在几个月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司已经致函谢子龙,委托其就当前药品监管体制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网店”销售药品存在隐患

  【现状】

  谢子龙对“网络药店”表现出很大的担忧,尽管他执掌的药品零售连锁是为数不多的国家认可具备网络销售资质的企业。

  谢子龙说,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店”进行网上售药,如何监管绝对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截至今年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只批准了10家向个人提供非处方药品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但实际上从事‘网上售药’的非法网站非常多,绝大多数是在直接售药,一些网店甚至连ICP证都没有。”

  “‘齐二药’等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在正常监管体制下发生的,那么,试想这些连最基本的监管都缺失的非法药品销售网店,必然是酿成群体性安全事件的高危行业。”谢子龙的分析通俗而有力。

  【建议】

  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增加对网店的约束条款。

  应建立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现状】

  “现行《药品管理法》已经引入了当今国际通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如GMP、GSP、GLP、GAP等认证制度等,但药品召回制度却没有得到体现。”谢子龙说,药品召回其实早已是一项国际通行制度,很多国家都将“强制召回”写进了法律。

  【建议】

  《药品管理法》建立药品强制召回制度,明确规定当发现假劣药品和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召回相应药品承担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他还呼吁以法律的形式,弥补当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空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准入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设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时的退出机制。”谢子龙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管理松懈、降低标准、屡查屡犯。“导致重大药品事故的往往是这些企业!”

  有效封杀虚假药品广告

  【现状】

  “现在,虚假药品广告铺天盖地,通过故意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而误导病患者。为什么这些惹人厌的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呢?”谢子龙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药品广告管理体制不顺。“药监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审批,工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查处。这样‘各管一段’的体制导致审批与监管脱节。”

  【建议】

  将建立审批权与查处权统一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写进法律。(特派记者 陈亚静)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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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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