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8.8万元买了一个尾数“88888”的吉祥手机号,但此后他认为该店收取“选号费”违法,以涉嫌欺诈为由将手机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商家不构成欺诈。
2006年10月,王先生在北京星球通科技发展公司中关村营业厅,以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号137×××88888。该店开具了一张8.8万元的收据和中国移动的8.8万元的充值发票,同时告知他,这张卡是从外边进的,并在收据上注明“此卡不可退,不可换”。王先生说,此后他发现,按规定手机店只能向他收取SIM卡号工本费50元,而且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选号费或码号资源占用费。因此王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双倍返还购卡费共17万余元。
手机店对此称,当时王先生称,要给老板买一个尾数“88888”的手机吉祥号,该店立即与马甸卡市的供应商联系,得知有张价值8万元的手机卡号,便向王先生报价8.8万元,并说明该卡购买后不退不换,王先生当时表示都同意,因此店家不构成欺诈。他们认为,涉案手机号在10万个号码中才出现一个,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符合市场规律,双方的买卖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这笔交易双方出于自愿,而且价格经过双方商议确定,手机店并未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因此不构成欺诈。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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