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在东城世博广场某手机连锁店看上了一部某知名品牌的手机,对方很肯定地告诉她该手机确实是一台全新的手机。然而随后在售后服务点进行升级处理时,程小姐却发现这竟然是一部已经维修过的二手货。
但根据该机的机身号码,维修人员在电脑上竟发现该机在2009年2月6日曾被其他客户送维修过,机主姓邱,还有此人的电话号码,凑巧的是,这名机主跟程小姐拿着同一部手机给同一个维修人员维修,维修中心还帮她打印出该手机的接收单。
随后,程小姐先后两次找到该公司,要求对方根据国家法律,重新换一部手机,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对方称会进行处理,但自从手机出事至昨日已有4天时间了,公司方仍没有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销售商:
希望能与程小姐进行协商
购买新手机,却变成二手货,昨日中午,该手机连锁销售商一位陈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发生这件事,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员工在仓库取货的时候出现错误,误将二手货当成新手机进行出售,“不知道手机不可以出售”,他承认这是店里面的责任。
关于程小姐的赔偿问题,陈先生回应称,因为公司规定,员工在销售手机出现问题时,公司赔偿20%,另外80%由出错的员工自己承担,他希望除了给程小姐更换一部全新手机外,公司另外给她一些赔偿,他希望能与程小姐进行协商,也希望程小姐理解员工打工不容易,“能够少一点就少一点”。
消委会:
要按两倍购买价进行赔付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邓国平秘书长告诉记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他认为电器店“属于欺骗行为”。
邓国平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手机店对该机进行无条件退货,并按原购买价的两倍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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