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元廉租房被转租至2000元续:一租户被取消资格
本报曝光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被转租的现象后,长沙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迅速介入调查。昨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通报了本报报道中涉及的违规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杜某某,芙蓉区廉租房承租人,配租雨花区鄱阳小区4栋306房,2014年7月将房屋擅自转租给河南籍夫妇居住,违规转租事实成立。由芙蓉区住房保障局按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十日腾退住房。
徐某某,长房集团直管公房对象,19岁,配租雨花区凤凰佳园(直管公房)6栋1单元805房,因尚在读书无收入来源,将该房转租后与祖母居住,房屋空置放中介待租。长房集团恒隆公司已约谈徐某某,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否则无条件收回房屋。
何某某、张某,长房集团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对象(中山西路),与长房集团恒隆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1年4月签订入住协议,分别配租至凤凰苑6栋208房、6栋414房,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房屋暂时空置放中介待租。长房集团恒隆公司已约谈何某某、张某,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否则无条件收回房屋。
“社会各界人士不要在廉租房小区寻租,共同抵制转租廉租房的违规行为。”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再次重申,廉租住房是政府用于保障城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租转借,其擅自签订的租赁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管理部门将坚决按照《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腾退房屋,转租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其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