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是特殊的权钱交易
据新华社报道,在哈尔滨市一片动工3年仍未完工的棚户区改造工地旁,一座高达15层、建筑面积26000余平方米的区政府办公大楼拔地而起。这座大楼不仅没有经过任何立项、审批、规划等等相关程序,甚至连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区政府相关人员称,这楼是企业自愿给他们建的。
企业为政府建大楼,真的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近些年来,由于土地拆迁的成本越来越大,一些城市在建设的过程中转而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把位于市中心的政府划拨土地置换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提供的土地上建设政府办公大楼,多余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这种“土地置换”模式,不仅可以规避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巧妙地避开党中央关于禁止奢靡之风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在“土地置换”的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由房地产开发商修建楼堂馆所,然后租赁或者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从而使政府在不违反禁止修建楼堂馆所政策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豪华的楼堂馆所。
这种现象说明我国土地财政政策的负面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汲取财政收入,房地产开发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地方政府为了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把政府划拨的土地,以“土地置换”的名义,交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提供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政府在不动用财政资金的前提下,拥有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办公大楼。这是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它不仅扭曲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而且更重要的是,严重败坏了执政党的形象。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政府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与房地产开发商内外勾结,以特殊方式兴建楼堂馆所;禁止地方政府打着增加财政收入的幌子,支持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使用土地。
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到特殊的利益博弈阶段,一些地方,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本来应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政府的“土地置换”,而变成了内部的权钱交易;本来应该使用财政经费修建的政府办公设施,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参与而变成了特殊的市场交易标的。“土地置换”实际上是一种行政配置资源的行为,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
笔者的建议是,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尽快介入调查,如果在土地使用中存在违法犯罪问题,那么,应当追究当地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地方政府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或者变相使用楼堂馆所,那么,上级党政机关可以依照我国反腐倡廉政策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