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6日电 《日本新华侨报》16日刊出署名文章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通过两项决议之后闭幕。一是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一是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从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以及9天政协大会的情况来看,似乎每年一度的全国政协会议还可以再通过一些决议。如果在通过一个原则性的政治决议的同时,也能够形成一些具体政策主张的决议,或许能更加有效地凸显政协的职能作用。
文章摘录如下:
3月1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通过两项决议之后闭幕。一是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一是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从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以及9天政协大会的情况来看,似乎每年一度的全国政协会议还可以再通过一些决议。
据贾庆林主席在闭幕会上的讲话和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介绍,大会期间委员共提交大会发言769篇,提交提案5571件(立案5035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900余篇。其中,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面的提案551件,三农方面的提案603件,就业方面的提案632件,社会保障方面的提案301件,教育方面的提案657件,医疗卫生方面的提案426件,食品安全方面的提案146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提案294件。
委员议政的议题如此集中,完全有可能就一些问题形成决议,作为全国政协提交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如说,551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面的提案,经过讨论、综合,是不是可以形成一个《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问题的决议》(或者若干个更具体的决议)呢?603件三农方面的提案是不是可以整合成为一个《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促进三农工作的决议》(或者更多)?应该说,这不是没有可能的。
当然,问题不在于是不是可能,而在于是不是必要。的确,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不是国家机关,它的决议作为一种表明政治立场、政治取向的“政治决议”,也是可以的。但是,能否这样认为,如果在通过一个原则性的政治决议的同时,也能够形成一些具体政策主张的决议,或许不但不会改变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反而会更加有效地凸显它的职能作用、从而充分体现它的性质。
首先,政协通过具体问题的决议有例可循。事实上,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并不排斥大会形成具体问题的决议。比如, 1957年3月,在二届三次会议上,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增产节约问题的决议》;1985年3月,六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落实政策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其次,政协大会形成决议,有利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人民政协各界别要进行协商,要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要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够以大会决议的形式来进行,就可以在整合各界别和广大委员的观点和认识的基础上,集中地、系统地表达政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中国共产党本身也是一个政协界别,政协的决议本身就应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的结果,它只可能具有建设性,形成决议也只是增强建设性。并且作为政协的意见建议,即使是决议,它仍然只是一种柔性的意见建议。反过来说,如果由于政协的意见建议是大会通过的决议,以至于会形成一定压力的话,其结果也只会有利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科学决策和有效执行;而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正是建立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初衷和它的价值所在。
再次,形成决议有利于提高政协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来自全国各地的两千多名政协委员把一年中调查研究形成的成果带来协商,如果协商之后仍然是分散的意见建议,各界别和政协委员还是各说各话,可能就不好了。在将意见建议提交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前,把各界别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整合为一个个决议,就是协商达成了共识、取得了成效。如果会议从开始就准备要形成一些决议,界别和委员的讨论就可以更加集中、更有针对性和效率。
另一方面,对于政协各界别和政协委员来说,自己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能不能为各界人士所认同、从而成为大会决议的基础,又会引导各界别和委员更加注重提高自己参政议政工作的质量,从而推动政协工作不断进步、政协制度不断完善。(蔡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