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报:信息化时代 能不能忘了我是谁?
中新网7月30日电 台湾《联合报》日前刊文称,对常人而言,遗忘是常态,记忆才是例外。然而数字科技与全球网络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想忘也忘不了的时代。“过去”像刺青一样,烙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凡是走过网络必留下“数字足迹”,搜索引擎导致我们隐私不保,数字全面介入我们的生活。
文章摘编如下:
这几年欧洲众声喧哗,为解决人性被科技异化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至此应运而生。2006年某日,加拿大一位心理咨商师费德玛从温哥华到美国西雅图机场接朋友时,边境警察用谷歌输入他的名字,结果发现他在2001年写的一篇文章里,提及自己在1960年代曾经服用LSD迷幻药,当场不准入境美国。尽管他辩说从174年以后就没有再服用,仍遭遣返。
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手机里的每一个数据,每个字句,都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我们的数据不但无所不在,在时间和讯息的交会处,我们将不断徘徊在过去与未来之间,成为上传自己数据的囚徒。
就像金融时报所说,Gmail具备联络跟踪功能,加上和谷歌管理照片的免费产品Picasa结合,威力庞大无比。它的卷标功能能告诉谷歌照片在哪里及何时拍摄,透过面部识别功能,更可以从数字照片库中找到影中人多数照片,几乎此人何时出现、在哪里、和谁在做什么一览无遗。想想真会让人不寒而栗。
在以前,胡适日记和他与情人间的书信如果不是他们刻意留下来,经过普林斯顿大学周质平教授从数百封韦莲司与胡适两人信件电报的整理,我们不会知道胡适除了是近代最有名的自由主义者外,还有与五个女人情感纠葛的一面。
我可以删除我自己的数据,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年少轻狂时披露一些日后会后悔的信息,经过别人转贴,该怎么办?这即是“被遗忘权”关注所在。如果一个人不希望自己个人资料再被别人留存或加工,数据控制者也没有继续占有这些数据的合法理由时,数据就应该从系统中清除。但是如何认定,却有很大灰色地带。
今年五月间,当欧盟最高法院宣布谷歌应允许用户拥有“被遗忘”的新权利时,英国BBC列出一系列难题去问谷歌:政治人物想东山再起,能不能要求移除对他不利的新闻报导?一个人因为持有虐童照片而定罪,能消除他的定罪纪录?医生很想把病人对他的恶评移下,有这种可能吗?BBC没有得到答案。
究竟多久之后、哪些个人资料可以“被遗忘”?如何判断资料和个人有关?谁能拥有“我泄露自己”的资料?这个网络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两难,至今仍在角力。
2008年轰动一时的陈冠希裸照门事件,透过网络传遍华人社会,虽然事后有些网站表明删除原件,但直到现在还可在网上找到各式各样的复制相片,成为藏也藏不了的“秘密”。这就说明“被遗忘权”有多么重要。
在欧洲法院提出遗忘权之后,谷歌已收到九万多件删除数据的请求,半数都已受理删除,仍有漏网之鱼;英美于是出现许多删贴公司,贩卖维护个人或公司“网络名声”的清除服务,但收费并不便宜,有些高达三至四千欧元。显然遗忘“自己的秘密”已经变成一笔好生意。
网络便利,脸书(社交网站)普及,让很多人上传数据漫不经心,但新媒体已经昭告我们,这些鲜明的记忆一旦上网,未来想要完全抹去,代价可不便宜。(苏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