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月30日电(霍潺 刘贤)正在此间召开的四川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来自南充市的四川省人大代表王毓强建议,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上升为省的地方性法规。
王毓强说,截至目前,全国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大都依法制定了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在这个基本法的重要规定出台十周年之际,着手落实此项工作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
四川是多民族省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省发展的大局。2009年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标志,以民族法制的形式直接规范和解决涉及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发展势头良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民族和宗教问题还将长期存在。
关于民族地区发展,来自绵阳市的四川省人大代表陈恩美建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度对该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陈恩美认为,作为辖有3个自治州、4个自治县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正确实施的法定职责。通过执法检查的法定形式,将改善民族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提升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高度进行总结,并提取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改进意见或作出相关决定,对于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力度,继续推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陈恩美同时还提出检查的具体重点事项:一是四川省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制定情况;二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情况;三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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