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代表建议将醉驾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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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人大代表建议将醉驾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
2010年01月28日 11:17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酒驾。孙伟铭。这是刚刚过去的2009年里最热门的两个关键词之一。正在进行中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这两个热门关键词也成为了代表们最关注的话题。昨日,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建议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而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翟峰则提出建议: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应定性为“二级谋杀”,写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史江:对酒后驾驶“零容忍”

  建议:“如果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国家刑法的建议暂时不可操作的话,可以考虑制定四川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立法方式来加大加重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同时,增加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扩大对机动车驾驶者的抽检范围,争取每年抽测十分之一的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的话每年抽检三分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孙伟铭一案的警示效果渐渐淡化,节假日渐近,传统陋习再次抬头,这一违法行为又有了上升趋势。”自孙伟铭案发生以来,史江每次有聚餐宴请,都会对是否有酒驾的行为进行调查。“在被询问的人群中,约有70%的人坦承有程度不同的酒后驾驶行为。”

  史江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警力不足,对酒后驾驶的执法管理成本较高,各地对酒后驾驶的查处主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执法不够。对于驾驶员来说,酒后驾驶被查到概率很小,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也是酒后驾车频繁出现的重要成因。另外,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没有对酒后驾驶进行一个本质上的量定,只是单纯从肇事罪方面考虑对死亡者的补偿与赔偿。“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生命是可以用钱弥补的,倘若有钱,可以撞死很多人,却不必付出生命的代价。”

  翟峰:酒驾撞人是间接杀人

  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可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增添“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这样的条款规定。

  翟峰已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他说,2006年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200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四川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作进一步修定。

  “对近年来危害甚大的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条款性规定。”翟峰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相关规定,“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二级谋杀这个概念,但所谓的二级谋杀其实就是指间接杀人。”翟峰说,在国外一级谋杀类似于我国的故意杀人罪,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二级谋杀,而且在国外也有因酒后驾车撞死人被指控为二级谋杀的。翟峰认为:“如果在明知道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要在喝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华西都市报 记者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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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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