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一个地下车库停车位动辄要价数万元,下手晚了还买不到,这让许多业主头疼不已。
在正在召开的河南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这个问题引起政协委员们的极大关注。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等人提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库违法,建议政府依法进行干预。
开发商“逼”业主买车位
一提起车位的问题,郑州市民李先生就有气,“买了房子买车位,挣的钱都跑到开发商的腰包里去了。”
前不久,他花费数十万元购置了一套房子,入住后,就被物业管理人员告知小区内没有停车位,要么将车辆停在小区外的路边,要么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
“在这里居住是居家过日子,车子总不能一直停在路边吧?再说了,停在路边仅交警贴单罚款就承受不了,而且不安全。”想来想去,李先生决定购买一个地下车库车位。他找到小区物业部,被告知地下车库车位8万元一个,而且已经所剩无几,再晚了,掏钱也买不上。
无奈之下,李先生四处托熟人找关系,希望能够以优惠价买到车位。最终,他以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车位。这个结果他还自认为占了便宜。
不少业主都有这样的遭遇。在采访中,他们告诉记者,开发商总是一副“你不买,还有别人买”的姿态,由于他们在开发楼盘时总是相比楼盘总户数减少车位的建设量,以地下车位不够为由,逼得业主乖乖掏钱。
提案认为卖地下车位违法
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在政协提案中表述,郑州市目前上牌轿车已超过100万辆,而且仍在以每年数万辆的速度递增,在大街小巷都可以发现,很多汽车不停在小区内的停车位或地下停车场,却停在马路边或人行道上。
“我对地下停车场实地考察发现,地下车位整夜空着的不在少数,但开发商要价很高,多数车主不愿意付,所以把车停在路边了。”闫琪认为,开发商销售地下车位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有二:
一是按照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的立法精神,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平时,即和平时期服务于居民的生产生活,战时,即战争状态或战备时期发挥其防空功能,军用高于民用,民用不得妨碍和损坏地下室的防空功能即军用功能。
二是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行使此共有权时不得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关于全体业主民主制定业主公约、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须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等相关强制性法规,而且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指导和帮助各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建议政府制止此违法行为
为此,闫琪等提出三条建议。
建议一:凡已经出售地下车位的,应立即退回所收款项,因为这种出卖行为是违法的,已收的费用应如数退还车主,否则即构成侵权。
建议二:凡是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均是不合法的,应该立即停止,通过全体业主民主协商制订收费方案,只收取管理费即可,收费标准应以大多数业主有负担能力为宜,所收费用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应符合公益收费之宗旨。
建议三:政府应广泛宣传与地下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时应在全省范围内加大管理力度,制止开发商的这一非法敛财行为。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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