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农民张征这两天正忙着购买一辆二手的7.2米解放后8轮的大货车。
“地少了,买个大货车搞运输养家。”张征兴致勃勃地告诉记者。
“你知道今年11月1日起要施行一个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的规定吗?如果你的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达标,就不能营运,买旧车就不怕有风险吗?”记者问。
“有这样的新规定?那我得考虑考虑,不行就贷点款买辆新车。”张征若有所思道。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是今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11号令,目的是为了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9月2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类似这样的规章的出台,说明我们交通运输部门的立法工作正处于立法质量提升时期,也就是说,交通立法更加注重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强制与引导的关系、立足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
新中国交通立法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初创期、挫折期、恢复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和立法质量提升期5个阶段,经历了从解决有无、填补空白到追求立法质量的转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过历次清理,目前公路、水路交通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交通法律有4部,交通行政法规有27部,交通运输部规章有260多部,基本满足了交通发展的需要。
何建中说,新中国交通立法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5个阶段:1949年至1965年为交通立法初创时期,1966年至1976年为交通立法挫折时期,1977年至1991年为交通立法恢复发展时期,1992年至2005年为交通立法快速发展时期,2006年至今为交通立法质量提升时期。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交通立法的任务也比较重,主要是围绕‘废旧’和‘立新’两大主题展开。交通立法具有初创性和过渡性。这一时期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有55件,颁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有874件。”何建中解释说,这一时期,大多数法规在交通管理领域都是首次立法。其中,1949年至1957年,由政务院发布或经政务院批准、由原交通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35件,交通立法层次较高。原交通部也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规章,主要有《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和实施奠定了新中国公路、水路交通法制的基础。
何建中说,1966年至1976年,交通立法工作受挫,几近停滞,仅在后期出台少数法规。立法方式简单粗糙,出台的法规大部分是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公路、水路交通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恢复和重建的轨道。1982年新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赋予国务院各部委立法权,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从此交通部门开始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
“1979年,原交通部在办公厅设置法律处,立法工作从此由专门的机构归口负责。1988年原交通部设置政策法规司,进一步从组织体系上加强立法工作。”何建中回忆说,这一时期颁布实施交通法律1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51件,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12件。从1992年至2005年,交通法制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我国交通立法逐步实现了交通行业发展有法可依,交通法律法规数量大幅增长,对交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何建中认为,2006年以后,交通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长期困扰交通行业的“立法滞后”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因此,交通立法的工作重点从原来主要填补空白逐步转变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层次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新中国在交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使得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较大改观
在恶劣天气中航行、船舶违规行驶、养殖户为一己私利拉网阻断航路等行为是海上交通安全的大忌。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在交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何建中解释说,它是一部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的法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这部法律使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较大改观。
北京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今年8月25日,山东省长岛县的一位村民,因怀疑客船途经其海带养殖区附近航道时,将其养殖海带的橛腿挂断,便和他的儿子及外甥等人用钢丝缆将其养殖海区附近客船的航道拦断,阻止客船通行。当天,数条客船和渔船因无法通行滞留在码头。相关部门很快依据有关法律对其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如果没有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的航行安全就无法保障,养殖户会以种种理由阻碍船舶航行。有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可以确保所有船舶安全通行,同时也要求船舶必须遵守海上交通规则。
据记者了解,为了配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全国海事部门在一些运输繁忙的海域都实行了定线制。即过往船舶将像陆地上的汽车那样,无论是进港还是出港,都要沿着既定的航道线和方向行驶。如山东的长山水道、海南的琼州海峡均实行了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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