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人民法院走过60载光辉历程。60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60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2亿余件,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60年审判历程
建立中国特色审判制度
建国6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6年的创建发展时期、1957年至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60年的前进道路,虽然也出现过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经验,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创建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律程序过渡。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国家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时期,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教育人、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团结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意义。同时,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给予批评教育,对实行就地改造的犯罪分子依靠群众落实监督改造措施等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时期,审判工作获得惨痛教训。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该时期,审判工作获得的教训是惨痛的,它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蓬勃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977年至今的30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
此后,全国人大又陆续审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特别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使我国有了一个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并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体制、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一是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方式的诞生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是以审判长选任为标志,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四是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形成,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海事法院转轨建制为标志,人民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五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择优录用法官和法官等级评定为标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72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6.00%。其中,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民事案件10147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82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9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51万余件。
60年刑事审判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余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余人。改革开放以来,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476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1738万余人,占建国以来判决生效罪犯总人数的64.30%。
——深入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60年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适用刑事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法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1983年9月以后,人民法院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斗争。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过程中,人民法院总结提出了“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建立确保“严打”斗争效果的长效机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有力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党中央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实到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中。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82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46万余人,有效地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在不断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轻微的罪犯,则免予刑事处罚。此间,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布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为了统一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仅从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规范了刑事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人权保障功能,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努力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不断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60年来,随着死刑核准制度的几经变迁,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60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少年法院试点工作,完善少年审判机制。截至2007年,全国法院已设立少年审判法庭2219个,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自有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以来,2002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18259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占总人数的32.68%。60年来,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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