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座正在建设中的大厦。60年来,国家宪法、公民意识、行政方式、司法理念、婚姻家庭制度的细节之变,无不折射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进步。本期特刊6版、7版从多个侧面展现这一进步过程。
——编 者
宪法乃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
60年弹指一挥间,中国不断前进,法制不断发展。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现行宪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又与时俱进,进行了四次修改。6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6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60年,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日趋完善;60年,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价值标准。
刘少奇曾说过一句很有些诗意的话:“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
“现行宪法和四次修宪奠定了几乎当前所有制度的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夯实了公民权利。
“54宪法” 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庄严承诺响彻神州大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南海怀仁堂庄严肃穆,毛泽东主席宣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随后,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草案中“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奠定我国政治制度基础的这部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宋庆龄在发言中高兴地说,1940年毛主席说过中国少了两件东西:独立与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得到了。我们的宪法将昭示全世界,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是各民族自由平等的大家庭。
曾参与起草“54宪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说,这部宪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肯定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要国家政治制度,都是“54宪法”首先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
在“文革”中,“54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遭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工作,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冲击,“54宪法”实质上失去效力,临时性政策代替一切。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革”后期,以“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反映了“文革”的一切特征。
“文革”结束后,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78宪法”。其中已开始有意识地清算“文革”遗毒,并部分恢复“5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部宪法既反映了当时拨乱反正的成果,但也反映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思想。无论指导思想上,还是具体规范上,都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客观实际不尽一致。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取消“78宪法”关于公民有“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表明国家重视建立法律秩序和民主程序的决心。
“82宪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开始全面拨乱反正。制定一部全面反映新时期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从形式上看,“82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
历时两年多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
在4个月的时间里有数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罕见的。
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新宪法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为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新宪法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
这部新中国建立后的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和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进行了原则规定。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82宪法”不仅注重宪法的制定和宪法规范的完善,更重视宪法的实施。这部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迈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步伐。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82宪法”的制定则是早期“依法治国”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现行宪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82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掀开了新一页。
亲历了“82宪法”的制定和之后的四次修订,许崇德教授感受深刻:“‘82宪法’颁布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和31条宪法修正案,内容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切实和明确的规定,直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60年 宪法随时代而变
陕西周老虎事件、河北三鹿奶粉事件、重庆等地出租车停运事件、贵州瓮安县群体性事件……这些影响性的宪法事件一次又一次地表明,经过这些年的法治建设,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宪法意识虽有很大进步,但公然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事件依然存在。这不仅危害了社会稳定,也使宪法尊严荡然无存。
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良性互动。这个互动,使我国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不可避免。正确处理宪法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宪法将更有权威,我们的国家将不断进步。
“宪法不是预测未来。”中央文献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曾说过:“修宪是对改革开放实践和成功经验的肯定,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
政治的稳定离不开宪法保障。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宪法历经4次修正,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同时也是在不断完善国家政治稳定的法制基础,而这种对宪法的尊重保障了长期的政治稳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认为,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就,是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并将之置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首要”地位,凸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权威,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今天,当我们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时,更需要宪法的庇佑。(记者 毛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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