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非常少,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的借贷纠纷。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成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以及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转折点。而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审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则将民事权利的保护带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
2007年1月1日之后,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经济合同类案件等以往几乎不曾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开始逐渐增多,形成了一种相对复杂的新局面。
从建国初期,一部婚姻法独撑大局,到今日,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日臻完善,民法典立法稳步推进,而“维权”早已成为百姓心中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词汇。
新中国成立60年,民事权利保护如何跨过一度“夯实”的旧思想壁垒,逾越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地带,扭转民商事案件类型单一化的弊端,步入如今全方位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时期?
近日,从司法审判一线走出、长期致力于民商事法律和实践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以他的亲身经历讲述了民事案件审判发展和群众依法维权的曲折历程。
“民事权益保护这个概念从建国以来就一直在提,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益保护其实并没有建立起来”
在杨立新的印象里,民事权益保护这个概念从建国以来就一直在提,但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益保护其实并没有建立起来。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案件审判以及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始终处于一种动荡之中。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旧的法律体系已经废除,而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非常少,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的借贷纠纷。对于1949年至1957年这个阶段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杨立新认为“几乎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文化大革命”的开始,更使得法院的职能被进一步弱化,民事权益的保护几乎已经不被人提及,民事案件的类型也只剩下了单纯的离婚案件。
这种动荡的局面一直持续到了上世纪70年代初期,1973年年底法院才又恢复了正常的运转。但是,机构的恢复不可能一下子改变民商事法律几乎一片空白的局面,更不可能让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一下子扭转对于所谓民事权益保护的观念。
对于1975年走上审判工作岗位时的司法审判情况,杨立新至今记忆犹新:“我刚到法院参加工作的时候,每个新人都先发一本‘红皮书’,名字就叫做《民事审判法律法规汇编》。虽然叫‘法律法规汇编’,可其中能被称为法律的还是只有一部婚姻法,其他的大部分都是政策,还有一些1973年之后最高法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到了真正审案子时,主要还得靠长年司法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审判规则。”
时隔30多年,杨立新还能一字不差地回忆起他刚开始审理离婚案件时,老审判员传授的一套审判方法———“三看一参”,即“看婚前感情、看婚后生活、看婚姻关系发展,参考子女利益”。
可现在回忆起来,杨立新感到,这样的审判规则其实还是在当时的一种守旧观念下形成的,很多并不能真正体现对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
采访中,杨立新给记者讲述了他接触的一起经历了近20年和14次判决才最终被准予离婚的案件。这起案件让他“刻骨难忘”。
在这起旷日持久的离婚案件中,妻子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婚后参军,在部队里提了干之后发现和妻子合不来,70年代初期第一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妻子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处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的法院,认为男方地位变化就嫌弃结发妻子属于典型的资产阶级思想,判决不予离婚。从此之后,男方几乎每隔半年就向法院提出一次离婚,法院的态度也很坚决———不准。
说到这里,杨立新叹了口气:“就这样,一场离婚官司从风华正茂打到了垂暮之年,直到民法通则出台、婚姻法修改,真正确认了离婚也自由的观点后,两人才在第14次判决中获得了离婚的解脱,一辈子的幸福就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中成了泡影。”
杨立新告诉记者,民法通则出台之前,离婚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比例几乎能够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70%,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其实非常少。除非是一方过错,对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予。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无论是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来说,无疑都是个重要的转折点”
杨立新介绍说,从1973年之后,民事案件审判无法可依的局面逐渐得到改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审判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先后出台的三个比较全面的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为民法通则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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