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期待着庭审过后能够真相大白
3月24日,轰动全国的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近500人参加了旁听。
当天,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10余名参加诉讼的律师中,包括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的辩护律师,被害人林松岭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诉讼代理人。
这起曾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案件,在发生5个多月后,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期待着庭审过后,案件能够真相大白,与之相关的重重疑团也能够得到破解。
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如何造成的?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的结论部分显示,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那么,林松岭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究竟是如何造成的?
在24日的法庭示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用多媒体系统向法庭举证,在录像中将相关人员分别标记出来,当庭再现了当日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齐新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出示了视频证据,并在视频中标记出林松岭在酒吧内缓台处可能出现磕碰的情景。
双方试图证实的事实截然不同。公诉机关认为,林松岭跑至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后,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
被告人齐新的辩护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却提出,所有案件的客观真实都不能再现,这起案件却是例外。针对视频中双方进入酒吧在缓台处发生肢体冲突的场面,他认为,在这里,林松岭的头部多次磕撞到了室内的水泥窗台、墙体等钝性物体,并似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丧失了打斗能力,出现弯腰等动作。来到酒吧外,林松岭又曾两次下蹲。辩方认为,这些情形的出现,不能排除林松岭的头部在室内就已经受到钝性外力作用。
而刘力男的辩护人认为,尸检鉴定报告显示了林松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3mg/ml,虽然没有达到饮酒和醉酒的相关标准,但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林松岭在现场的表现,他推断,林松岭属于对酒精比较敏感的体质。同时这位辩护人认为,尸检报告中没有体现林松岭饮酒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关系。
齐新是否踢过林松岭头面部?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齐新的辩护律师于逸生提出,齐新是案件的受害人,不是加害人,并为其作无罪辩护。被告人齐新也否认公诉机关指控他用脚踢林松岭头面部数下的情节,不予认罪。齐新表示,事发那段时间,他正在参加一个领导职位的竞聘,而且他清楚警察参与这种事没有好结果,害怕惹祸上身,所以事发时不想参与。
那么,在这个关键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公诉机关指控,当晚,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后,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
被告人齐新辩护律师认为,齐新边打电话边从酒吧出来后,遭到林松岭手持水泥块的击打,并在酒吧门外拐角处再次被打,期间身体多处受伤,是案件的受害人。虽然齐新追至林松岭倒地处附近,但此时齐新头部、膝部已经受伤,身体所处位置仅在林松岭腿部,不具备踢林头部的条件。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是其他?
根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林松岭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齐新、刘力男属故意杀人。作为警察,他们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他们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林松岭的代理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的刑事责任。
齐新的辩护人认为齐新是无罪的。他在5名同伴之后进入酒吧,对先前发生的争端并不知情,在事件中是一名受害者。整个事件中,齐新虽然多次被打,但表现出了高度忍让。
齐新的辩护人认为,根据视频,不排除死者林松岭的头部在酒吧缓台处就发生过磕碰,因为他出现了一段时间不参与打斗的情形,这都很不正常。另外,有证人称,在现场曾听到有人大力撞击地铁施工护板的声音,这可能是林松岭倒地时头部磕碰地铁施工护板发出的。齐新追上林松岭后,一直处于林的腿部位置,没有踢其头面部。
庭上,刘力男的辩护人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刘力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刘试图不让打人者林松岭离开现场,林跑开时,他去追也是在履行警察的职责。
此案刑事部分的审理一直持续到当晚21时30分,法院将择日宣判。人们希望,审判结果公布后,上述疑团能一一解开。(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曹霁阳梁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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