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2008年平添了不少悲情色调。伤心的奶粉,凝结着年轻父母的哀愁。以三聚氰胺为首的一系列化学名词,更是勾起国人的惊悸。“三鹿事件”之后,“虚假的明星代言”曾遭受舆论的猛烈攻击。
或许可以看作是对舆论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李援解释说,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产品还是出现问题,代言明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无论如何,相关部门能对舆论焦点,进行制度性回应,都是值得期许的。但这一举措也存有争议。有法学界人士提出,这无异于让明星承担的责任比企业承担的责任还重。还有人认为这“太过严苛,有些强人所难。”因为虚假代言受到严惩无可厚非,但让明星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些不太可能。
其实,外国名人代言广告,也只是需要保证代言产品的品质良好,自己确实是代言产品的使用者而已。这就又让问题退回到“原点”,只要入市的产品都经过严格检验,质量过硬,那明星也就省去了一道风险,否则就有转嫁责任之嫌。当然,因为《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才实施,所以“不溯及既往”。且新增的“明星连带责任”规定,《广告法》中还未有相应的衔接。以此看来,“倾家荡产”的实际震慑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需要明确的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之所以害人,并不是明星直接对食品弄虚作假,他们只是在公共传播媒介上,对所代言的某些不合格食品,说了些与食品质量不相符的话,公众则是在明星效应下上当受骗,权益受损。我们还不能排除有些明星自己也不知代言的产品是有毒有害。比如三鹿、强生这类产品所含化学物质之“生僻、专业”,质检部门都曾闻所未闻。
明星只要保证自己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那么就不应被追究无限责任。“虚假代言”只应承担欺骗的责任,代言本身并无“毒副作用”。我们更不能因为,代言明星可能倾家荡产,就产生食品安全幻觉。那些虚假代言者只是走上荧屏的一个食品安全隐患的显性符号。身处食品安全的阴影遮蔽中,民众日复一日地积累着担忧。明星的光环,熟悉的面孔,让他们容易将公众对食品问题的怒火悉数吸到自己身上。如果说食品安全领域隐患重重,那么虚假代言只是其中之一。现在打这么一个补丁文件,并不能彻底杀毒,更无法治本。在行政干预之外,食品行业组织的自身净化才是关键。
其实,消费者并不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法律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即使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公众诉讼索赔等方面依然语焉不详,这将对司法公信造成戕害。让受害者诉讼有力,不失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另外一种思路。(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