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该扩大《消法》适用范围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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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该扩大《消法》适用范围了
2009年03月14日 03:4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透露,《消法》修订已经进入立法调研阶段,他呼吁应该对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消法》中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拿钱购买产品的人,不论这个产品是房子、车子这种有形的商品,还是治病、上学这种无形的服务。而原本现行《消法》第二条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并未明确定义上述对象为消费者,但从其引申的含义与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上说,购买或者消费这些商品以及服务的人是当然的消费者。

  在这几项修改的目标当中,把患者定义为消费者更具进步意义。由于医疗行业在国家保障体系中的特殊位置,导致在很多时候医疗服务更具有社会福利的色彩。即使在医疗服务已经大部分由社会保障体系支撑时,更多的情况依然是没有把这个行业看作是整个服务业的一部分,而是延续着社会福利式的思维定式。

  社会福利是一种免费或者减免大部分费用的体系,这种体系的前提是由国家埋单并进行福利的分配,而社会保障则相当于社会互助的高等模式,虽然个人依然可能缴纳相关费用,但其背后的资金来源是患者缴纳过的医疗保险等款项。所以,在医疗改革已经深化时,把患者视为消费者而得到《消法》的保障,可以视作医疗改革的配套修法内容。

  当然,其更深层的影响还不止于此。在这些年里,医患矛盾一直非常突出,广州市在今年做过一个调查,医生与护士遭到过患者以及患者家属身体侵犯的大约有三成之多。除了一时的冲动,更多的情况是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朗有关。所以,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和地位后,除非需要到法院对簿公堂,否则一些不算大的矛盾可以找到更软性化解的地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关系利用法律手段厘清之后,对其他类似的情况,如何处理转型期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有指导意义的。

  另外,中消协副秘书长建议“向《食品安全法》学习,可以考虑实行‘损一赔十’,或者不以购买价格,而以消费者全部受损害的损失为基数,或者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说法,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应该说具有很大的作用。

  从目前《消法》的相应规定看,最大的弊端就是对商品、服务提供方的处罚过轻,毕竟该法是十余年前制定的,其所依据的币值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直以来层出不穷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之所以不能有所减少,这种处罚过低的状态未必不是根源之一。如果处罚之后还有足够的利润,谁会对这种处罚抱有警惕之心呢?

  所以,扩大《消法》的保障范围、把所有应该纳入其中的消费者都加入到范围当中,以及重新核定处罚的力度,以求增加处罚的效果,确实必须开始做了。每年一度的“3·15”又要来临之际,希望这次修改能尽快进行。如果明年的这个时候,消费者的日子能因修法而好过一点,那就再好不过了。

  □石兆(北京 学者)

【编辑: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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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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