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居和第三者等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男女同居不应全盘否定
对于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在马兰看来,同居可分为配偶间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而后者又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表示,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间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对后者未做进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这是不太适宜的。但她认为,还应看到非婚同居与破坏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对法定婚姻关系的破坏和冲击较小,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这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小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现实生活上来说,当前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社会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因其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为此,马兰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无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则确定。而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妇女法
禁止包二奶等违法行为
“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等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联合其他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改后,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张秀娟说,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张秀娟等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招工、升学、就业和录用公务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以及退休年龄。”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用检测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以任何理由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和遗弃老年妇女。”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增加两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用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