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即检察机关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报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周光权代表此言一出,便被网络纳入两会代表委员经典语录。
这位具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挂职副检察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三种身份的周光权代表提交议案,认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
职务犯罪技侦措施缺失
周光权说,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检察机关能否使用却没有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采取与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协商请求其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方式。“但是,该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执行和操作也比较复杂,甚至会贻误侦查工作战机。”周光权说。
怎么改?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为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法律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审批权限等。
侦查监督权力度有限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监督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而侦查是否违法很少通过案卷反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途径有限。”周光权坦言。
此外,法律也未赋予检察机关发现侦查违法后的调查权,导致监督缺乏有效保障。实践中,侦查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消极抵制不予纠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督效果。
立案监督方面,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什么措施保障立案监督权的落实。周光权说,实践中,侦查机关接到立案通知拖延立案、消极侦查或者置之不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怎么改?建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进行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的介入调查权和刚性的监督措施。
对刑事审判量刑缺事前监督
周光权表示,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出现量刑畸轻畸重、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周光权认为,这就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活动实施事前监督。
怎么改?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且说明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意见。”
死刑案件监督尚存盲点
在周光权看来,对“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死刑案件,省级检察机关如何介入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规定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死刑案件,随即进入法院“封闭”的复核程序,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进行监督。
近年来,一些省市检察院与法院达成了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一致意见,就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途径及介入的方式等进行了探索,但周光权认为,这需要法律的明确。
怎么改?应明确省级检察机关介入未上诉也未抗诉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规定启动方式及介入的途径等,确保对死刑案件的全面监督。(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