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湖北公安人。曾先后主持和参加过国家“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教委基金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十余项。他所创办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多年来为全国数万“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
一大早,一份提案吸引了记者的眼球。这份名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委员之手。趁着全国政协民革小组讨论会间隙,记者采访了他。
去年两会期间,万鄂湘就提出了水资源司法保护问题,而刚刚过去的盐城水污染事件,引发他的深思:要留住蓝天碧水,必须创新环境保护机制,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立法司法双重羁绊
“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司法保护环境能起到的作用将是无穷的。”万鄂湘说。
在奔赴各地调研中,他发现,因为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污染企业没有罪恶感就会肆意污染。这是很多原因造成的,例如有很多家企业都在偷排,如何确定污染是其中一家造成的?如何证明存在危害?这些实际问题如不解决,污染就会肆意发展下去,淮河、太湖等都将面临危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至少能够警示:谁污染环境谁就必须承担责任。
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环境公益受到侵害,都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使这种被侵犯了的环境公益得到救济。”万鄂湘说。
他指出,在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外,另外两大诉讼法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而且还在某些制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
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相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受到损害的人才有权获得赔偿,这就排除了因社会公益受损而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缺乏程序法的规定,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故很难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万鄂湘说。
环境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尽快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万鄂湘说,我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已经有了法律和政策基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各项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目标。宪法的规定为我们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为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行使控告权利提供了空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又为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虽然障碍重重,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作出了判决。
2003年4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环境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2008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对广州珠海区检察院提起的广东首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类似案例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法院频频出现,人民法院已向社会敞开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之门。”万鄂湘说。
修改环保法确立公众环境权
如何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呢?万鄂湘认为,一方面,应当修改环境保护法,在实体法上确立“公众环境权”,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针对侵害“公众环境权”的侵权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与此同时,他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增加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并着重解决起诉主体、诉讼管辖等问题。
万鄂湘分析说,按照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类型,起诉主体也有所不同。对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可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方面,检察机关当然具有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行政机关也有权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根据“公众环境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一切单位、公民均有权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方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机关是被告,而人民检察院,一切单位、公民都可成为原告。
关于诉讼管辖,万鄂湘认为,该类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案件,可由高级法院指定某中级法院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袁定波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