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事件、三聚氰胺毒奶事件……“铁腕问责”让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但“问责秀”、“假问责”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员问责制科学化。
众所周知,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如何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杜绝“假问责”?
葛均波“支出四招”:第一,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是行政问责制的本质。要建设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第二,行政问责制要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和评价指标,避免因职能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第三,行政问责制免职人员的再任职需要公众监督的法律程序,如审计、公示、竞选、第三方评估、上级审查等。第四,根据行政问责制实施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出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记者徐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