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谈“部门化立法” 称易造成权力部门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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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谈“部门化立法” 称易造成权力部门化
2009年03月09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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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9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今天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部门利益导致部门化的立法并不少见,部门化立法很容易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现象。罗黎明提出,要从完善群众意见听证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几个方面,力求避免部门化的立法现象。

  两会新闻中心9日晚邀请4位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的副主任),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与网民在线交流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

  有网友提问称,不少地方政府的立法都是由执法部门起草草案,结果是立法很难摆脱部门权力的影响,导致“部门化立法”。请问,人大立法由谁来起草?如何维护立法的中立性,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益?

  罗黎明首先对“部门化立法”作出了解释。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者是执法机关,通过自身的主导地位来起草、论证或修正,将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利益写入法案,并通过人大的表决成为法律法规。

  罗黎明说,近几年来,通常法律的起草一般是有三种情况:一个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关,就是专门委员会;再一个就是政府的法制部门;再一个就是政府部门本身提请的立法。

  罗黎明指出,在现实当中,部门利益导致部门化的立法并不少见。部门化立法很容易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而且也将会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等国家、社会整体利益造成诸多不好的影响。

  罗黎明称,在立法的过程中,力求避免部门化的立法现象,就必须从以下这几个方面去探索:

  第一,必须建立和完善一个由专家、律师、行政官员、公民,甚至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来参加法律法规的起草机制。法律都是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因此,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由法律专家、律师、行政官员、公民甚至涉及到法律的这些利益的相关人来参与,就是整个立法过程中,都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参与平台,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限度杜绝法律在制定源头上存在的部门化现象,维护法律的公正。

  第二,协调关系,注意到权力与利益、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做到权力与利益挂钩,利益与部门脱钩,一个是挂钩,一个是脱钩,要维护立法的严肃性。

  第三,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要严格审议程序。立法法对一部法律从起草到颁布施行,到立法后的评估,都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只要我们按这个程序进行,这样部门化立法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小。

  第四,完善群众意见听证程序。一部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质量,而要提高立法的质量,最重要的途径是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立法。所以,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甚至辩论会等,来吸取大家的意见。

  第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来自我们国家各条战线,他们在最基层,也最了解情况。因此,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县乡人大代表的作用,这点对我们的立法工作也很重要。

  第六,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已经纳入规划的和纳入年度计划的立法,要认真进行。

  罗黎明表示,也不是说哪个部门想提出来要立法,就可以立法。每一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都有一个五年的立法规划,也有当年的立法计划,所以立法不是随意的,也不是说哪个部门说立法就可以立法的。它必须要有一个立法的建议书,有许多的立法条件、时机,立法的目的等背景材料,经过审查以后,才能够筛选出来列入立法规划。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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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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